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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大学新生开学报到时间和入学考试军训转专业手册指南

更新时间:2023-06-15 22:42:37 来源:高考知识网 www.xjdkctz.com

2018年北京建筑大学新生开学报到时间和入学考试军训转专业手册指南尚未公布!故而考生参考2017年详情如下:

2017年北京建筑大学新生报到时间在9月9日,各位北京建筑大学的新生请准时前往大学指定地点报到。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到,请电话联系所在学院说明情况。

北京建筑大学新生入学须知  

一、报到流程

新生本人须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无身份证者须当地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按规定日期和地点到北京建筑大学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其它证明均不能作为入学凭证。

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各专业(建筑学(大师实验班)、建筑学(城市设计方向)、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历史建筑保护工程、环境设计)的新生,报到及住宿地点为北京建筑大学西城校区(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1号)。除上述专业之外的各专业新生报到及住宿地点为北京建筑大学大兴校区(北京市大兴区永源路15号)。

免修成绩记载办法:

1.任课教师在收到学生“免修通知单”后,应在学生成绩单的备注栏内,为免修生注上“免修”字样。

2.学生所在学院在收到学生“免修通知单”后,应在学生成绩登记表上标注“免修”字样。

第二十条  对于在校期间参军入伍的学生,退伍复学后,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08号,2011年10月29日)第二十八条规定,可以申请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第二十一条  凡延长修学年限的学生,对已修读且合格的重修学期的课程均可申请免修。学生须在开学后的3周内向所在学院上交该学期的“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经学校审核后方可免修。

第二十二条  未达退学标准者,允许重修不及格课程。学生重修可以采取插班上课、学习网络课程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对待,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学生考勤,应当按照《北京建筑大学学生考勤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必须持考试证件参加学校组织的任何考试,并遵守《北京建筑大学考场规则》,考试证件的使用见《北京建筑大学学生证件管理与使用办法》。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除特殊情况以外,一年级学生转专业按照《北京建筑大学本科新生转专业管理规定(试行)》办理。每名学生在校期间只有一次转专业机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二十六条  转专业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经班级导师和专业负责人审查后,由转出学院出具推荐意见,转入学院根据绩点排名、学生综合素质、申请转入专业的班级容量、专业教学资源等情况,确定是否接收,若同意接收须出具书面接收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到教务处,教务处审定后上报主管校长批准。相关手续于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入学时确定为定向生、“双培生”、“外培生”等已有确定身份的学生;

(三)入学后受到各类违纪、违法、处分等;

(四)处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学生;

(五)应予退学的学生;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申请转入本校的外地学生应符合北京市户籍政策规定。在上报转学材料时,必须出具学生简明登记表和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并经学校教务处审批、盖章。因病转学者还需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申请转入本校的学生,入学当年的高考分数不得低于本校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原则上不允许平级转学。 

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不得超过标准学制2年。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三)在规定的弹性学限内,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四)学校认为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持续休学。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创业,经学校认定后,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创业时间累计一般不超过两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三十三条  新生和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建立管理关系。

在校学生应征入伍离校时,须办理休学手续;复学时提出复学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入伍年限不计入最长修业年限内。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北京市公费医疗相关管理办法执行。休学学生户口不变更。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学生休学当学年,学校将退还其已交剩余时间的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三十六条  复学与持续休学: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期满前的学期末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校提交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外地学生可寄交),经学校或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或持续休学资格,予以退学。

(四)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降级编入原专业。

第三十七条  当复学无后续专业时:

(一)由学生自己选择学院内相近专业,学院内无相近专业时可以选择校内相近专业;

(二)由学生自己选择相同学制的专业,五年制可以选择四年制,但四年制不能选择五年制;

(三)选定的专业,其课程与原专业的差异较大时,必须修读和参加考试。修读课程由学生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备案;

(四)也可由学校指定专业或者做出其他决定。

第六节 学业标准

第三十八条  毕业

凡我校在籍学生,在学校规定最长修业年限(标准学制加两年)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也允许因所获课程学分不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延期毕业。

第三十九条  结业

凡我校在籍学生,在学校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学制加两年)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我校规定,已结业学生从入学时间算起,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本人向所在学院教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允许补修其在校期间主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中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结业生回校修读不具有我校学籍,但须遵守校纪校规,对于违反校纪校规者,学校可随时取消其修读资格。结业生回校补修后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达到毕业标准,发毕业证书,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条  关于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除学校特别指明的学生外,未达到毕业要求、未获得学位的往届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可回校进行课程修读,补修相关课程。

往届学生达到毕业标准或学位标准后,应于每年4月或者10月向所在学院提交相关审核申请,经审核合格后,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于每年6月或者12月向所在学院提交相关审核申请,经审核合格后,发给相应学位证书,证书上准予毕业和授予学位的时间均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学校不受理超过最长修业年限学生的学业审核申请。

第四十一条  肄业

对学满一学年及以上退学的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对未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二条  学位

凡我校在籍本科学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有关学士学位的授予规定,且同时满足《北京建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细则》中第四条规定者,可授予其主修专业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下列毕业生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小于2.0者;

2.因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含)及以上处分者;

3.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未通过者。

我校结业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回校修读不及格课程,修读后符合以上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宣布无效。

第四十六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节  学业警告与退学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必修课获得学分的最低要求(具体获得学分的最低要求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并实行学业警告与处理制度:

(一)第一次获得学分未能达到学校要求,学校将对学生本人提出书面警告;

(二)第二次获得学分未能达到学校要求,学校将对学生本人发出书面劝其退学通知,同时书面告知学生家长,如果学生本人要求继续修读,应提出书面申请,学院根据学生表现签署意见后,报学校教务处审批。经批准可继续在校学习;

(三)第三次获得学分未能达到学校要求,学校将按退学处理。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七)学生如要报考其他高校,须先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条  退学的学生,应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在1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节  学业审核

第五十一条  拟结束学业的在校学生,应提前一年提交学业审核申请。

申请者符合我校规定的获得毕业生资格的条件时,学校受理其申请,被受理学业审核申请的学生即被认定为具有毕业生资格,方允许修读毕业设计(论文)课程。

已具有毕业生资格的学生,若不按期修读毕业设计(论文),学校将取消其毕业生资格。

由学校作为联合培养学生派往国外指定高校学习的学生应提前一年通过国际教育学院提交学业审核申请。

第五十二条  应届学生结束学业时,学校将对照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对其学业完成情况进行审核。

第五十三条  往届学生在达到毕业标准或学位标准后,应及时向所在学院提交学业审核申请。每学期结束、开学补考成绩提交后的一周内,学生所在学院将根据其申请,对照教育教学计划要求对其学业完成情况进行审核。

学校不受理超过最长修业年限学生的学业审核申请。

第五十四条 退学学生,学校将自动对其进行学业审核,且判定其已认可结束学业,并应按期离校。

第五十五条  在学业审核过程中,将遵循以下原则处理各种情况:

(一)学生所在学院按照实质等效原则认定,内容相近课程之间可以替代。

(二)同一课程因参加多次考核而存在两个以上成绩者,按最高成绩记,但取得学分不得超过该课程的规定学分。

(三)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其学业审核一律执行现专业培养方案。

(四)由学校作为联合培养学生派往国外指定高校学习的学生,其学业审核参照双方学校的标准执行。

第九节  学籍处理程序

第五十六条  凡涉及休学、复学、提前或者延期毕业、退学、转专业、转学、专科(高职)升本科等各种学籍变异的,或者因在学期间出国、应征入伍等影响学业正常进行的,以及其他涉及学生自身学业问题的情形,一律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请求及相关证明材料,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经班级导师和教务员初审,教学院长签字审核,教务处审定,上报主管校长批准,对学生的退学处理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五十七条 有关学籍问题的申请、咨询、诉求的受理单位为学校各学院办公室,也可直接向学校教务处进行咨询。有关学籍问题的处理,经办单位为学生所在学院(院务会),审定部门为学校教务处(学籍处理工作联席会),并上报主管校长批准,对学生的退学处理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处理结果上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教务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各学院办公室承担公示和执行职责,并负责通报学生班级导师及学生本人。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八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章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六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十一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学生成立社团,应当按《北京建筑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后进行登记和年检。

学生社团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六十三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社团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校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培养计划,由校团委根据《北京建筑大学社会实践教学大纲》等相关文件组织实施。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

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管理规定详见《北京建筑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六条  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具体规定详见《北京建筑大学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及《北京建筑大学校园网管理办法》。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等方式,实施自我管理。有关规定详见《北京建筑大学学生公寓管理手册》。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部门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优秀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各种评优活动。

第七十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七十一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十二条  根据《北京建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环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七十四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七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七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七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七十八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十九条  学生对学籍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八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二条  从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学校与中外教育机构联合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以及“双培”、“外培”项目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级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教务处、学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