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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高考二本录取分数线,新疆高考文理科二本分数线

更新时间:2023-06-17 21:24:43 来源:高考知识网 www.xjdkctz.com

新疆高考二本大学分数线是多少呀?有没有比往年降低呢?下面是高考知识网整理的2017年新疆高考二本录取分数线,仅供参考!

2017年新疆高考二本分数线预测

文科二本分数线:420分

理科二本分数线:389分

往年新疆高考录取分数线

考生类别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
理科汉语本科一批464
理科汉语本科二批394
理科汉语本科三批363
理科汉语言高职(专科)批次200
文科汉语本科一批487
文科汉语本科二批415
文科汉语本科三批372
文科汉语言高职(专科)批次200

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历年录取分数线

年份科别学历层次录取批次高校最低分高校平均分高校平均位次高校最高位次
2015理科专科1批2652994423334436
2015文科专科1批2993551576110865
2014文科专科1批300369193036663
2014理科专科1批2653094593025469
2013文科专科1批270313163416498
2013理科专科1批2553053509520321
2012文科专科1批290333149016270
2012理科专科1批2703083108819518
2011理科专科1批2853293398120107
2011文科专科1批300347143026179

2017年新疆高考加分政策

(1)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仅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核准的名单为准),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加分10分投档。

(2)烈士子女(仅以自治区民政厅核准的名单为准),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加分20分投档。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分20分投档。

(4)回族考生(以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审核的名单为准),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加分10分投档。

(5)凡参加汉语言统考并报汉语言招生计划或民考汉招生计划的维吾尔、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塔吉克、锡伯、乌孜别克、塔塔尔、达斡尔、藏、俄罗斯十一个民族的考生(以下称“民考汉”)(以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审核的名单为准),在录取时分别按以下两种情况予以照顾:父母双方均为上述民族者,加分50分;父母一方为上述民族者,加分10分。

参加民语言统考并报民语言招生计划的汉族及其他民族(不含对“民考汉”已给予照顾的十一个民族)考生(以下统称“汉考民”),在录取时与“民考汉”考生的照顾分值一样对待。

(6)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双语班学生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新教双〔2013〕10号)精神,自起,文科综合科目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考试的双语文科班考生(模式一)只能填报民语言招生计划的学校志愿;其他双语班考生均可填报双语班招生计划的学校志愿,不可填报汉语言、民语言和民考汉招生计划的学校志愿。

填报双语班招生计划的双语班考生在录取时分别按以下两种情况予以照顾:父母双方均为上述十一个民族者,加50分;父母一方为上述民族者,加分10分。

(7)南疆四地州(指和田地区、喀什地区、克孜勒苏州、阿克苏地区)汉语言考生中,对目前未享受民族成份加分的各族考生,给予加分10分;对民考汉、双语班、汉考民考生中父母一方为维吾尔、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塔吉克、锡伯、乌孜别克、塔塔尔、达斡尔、藏、俄罗斯十一个民族的考生,调整至加分50分。

2、以上加分项目,除对民族身份考生报考有关语种及南疆四地州考生的特殊照顾政策外,其它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其累计加分不得超过20分。

3.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农牧民家庭子女考生(仅以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准的名单为准)填报的志愿符合以下条件,在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分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本科和专科零批次各志愿填报区内高校;

(2)除本科和专科零批次以外的其它批次,第一志愿(组)填报区内高校;

(3)参加自治区单独组织的“三校生”考试,并且填报区内高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职业教育专业。

填报区外高校不加分。

4.根据自治区民政厅等10厅局联合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新民发〔2014〕144号)规定:

(1)公安部授予一级、二级英雄模范人民警察子女、伤残人民警察本人、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子女第一志愿填报区内高校的,在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分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2)荣立一等功人民警察的子女报考新疆警察学院公安类专业时,在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分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5.加分考生必须提供相关成绩和证书的原件,交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审核并留存备查。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对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经认真审核、确认、签字并向社会公示(主要渠道是招生网站、新闻媒体、当地中学)后,须填写《加分考生汇总登记表》,并加盖地、州、市招生委员会公章,在规定时间上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一经上报,不得变动,否则无效。所有加分一律计入高考总成绩。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高考总成绩。

6.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报考区外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7.在国家确定的二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累计满20年的人民警察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的人民警察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本人,烈士子女,公安部授予一级、二级英雄模范人民警察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区内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