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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新生入学考试科目,大一新生转专业相关规定

更新时间:2023-06-17 02:54:23 来源:高考知识网 www.xjdkctz.com

为了全面推进学分制建设,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促进学生的个性化发展,使培养的人才能更有效地满足社会需求。特制此细则。
转专业的工作必须本着公开、公平与公正的原则进行,有关的管理人员、教师与学生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则与程序。
第一章转专业的条件和程序
第一条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可允许其转专业。转专业的学生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在读一年级或二年级的本科非定向生。
(2)政治表现好,思想品德操行合格,遵纪守法,勤学敬业,富有上进心,身体健康。
(3)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4)所学课程考试没有不及格,必修、限选课程成绩平均绩点达到2.8择优选择。对转入冷门专业的学生可适当放宽对学业成绩的要求。


(5)从未转过专业。
第二条每个学生可以在以下三个时间段申请转专业:入学军训期间,一年级、二年级的春季学期。
第三条 受理时间:转专业的工作安排在每学年的第二学期进行和新生入学的军训期间。
第四条受理程序:
1、入学新生转专业:
新生转专业按照进出平衡和自愿选择的办法实施。新生转专业主要考虑到各省新生志愿分布存在明显差异而实施。各位欲转专业的新生向教务处提出转专业计划,教务处根据各专业最大招生人数,综合新生转专业要求,择优选拔,进行合理调配。原则上某一专业有转出学生,可按等同数量安排转入新生。
2、在校生转专业
(1)4月上旬,教务处组织各学院填写“学院接受转专业学生计划表”。同时,各学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对申请转入学生的考核内容、方式、程序等,并连同计划表上报教务处。
(2)4月中旬,教务处对各学院接受转专业计划名额进行审理汇总,报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向全校学生公布各专业的计划名额及考核核程序。
(3)4月下旬各学院应安排时间,指定咨询人员回答有关学生的咨询。各学院应对考核内容、方式、程序在咨询期间向学生公布。
(4)5月上旬,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按规定填写“南方医科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并按指定时间将申请表交各学院教学办,各学院汇总后报教务处学籍科,逾期不再受理。
(5)5月中旬,教务处对所有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汇总登记后交各转入学院。
(6)5月底,各学院应成立转专业考核小组,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全面考核,并将拟录取人员名单填入统一印发的“转专业学生资格审核汇总表”报教务处。同时,为每名拟录取学生制定课程补修计划。
(7)6月中旬,教务处公示“转专业学生资格审核汇总表(初审)”,1周内对公示结果无异议者即被确定为初定转专业者。。
(8)暑假期间,初定转专业者必须按补修计划至少补修3门课程。
(9)新学年开学前,由教务处组织相应课程考试,所有课程考试达到及格水平者可以升级转专业,有课程未及格者可以留级转专业或选择不转专业。教务处汇总转专业情况并报校领导批准后,向全校公布全部转专业学生的正式名单。各学院做好学生学籍材料的转出或接受工作。
(10)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下一学期开学的第一周内,凭学生证与原专业的学籍卡到转入学院的教学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二周不报到者,学校视为自动放弃)
(11)跨学院跨学科调入新专业的学生可试读一个月。如不适应,本人提出申请可退回原专业,但不得申请二次转专业。

第二章转专业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同一学院同一学科的学生转专业由学院审批报教务处及有关部门备案;其他学生转专业按第一章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受理。
第六条 转入转出专业的学生人数控制:
(1)少于60人的专业,控制在10%以内;
(2)大于60人的专业,控制在15%以内。
(3)各专业的转出和转入的人数以学校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七条
转专业学习的学生,可申请原所学专业作为辅修专业或双学位,申请条件、时间、受理程序及学籍管理按《南方医科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八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原专业的期终课程考试。无故旷考、考试不及格者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外,同时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第九条
学生转专业后,学院应指派专门人员指导转入学生制定新的修读计划,并将该计划作为毕业资格审查的依据。转专业的学生,原学过的课程,如学时数、教学内容与本专业现行教学计划的要求相同或基本相同,并且成绩及格的,可予以承认,不必重修;对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因转专业未修的,应予补修。
第十条下列情况的转专业属特例,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1)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2)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上述学生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提出建议,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可安排到适合其继续学习的专业学习。
第十一条转专业学生的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