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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医学院医学与科技学院新生开学报到时间和入学考试军训转专业手册指南

更新时间:2023-06-05 10:21:01 来源:高考知识网 www.xjdkctz.com

2018年遵义医学院医学与科技学院新生开学报到时间和入学考试军训转专业手册指南尚未公布!故而考生参考2017年详情如下:

遵义医学院2017年大一新生开学报到时间在9月10日。请广大学生家长及时了解。具体新生报到时间请以遵义医学院官网为主。

小编在这里提醒广大学生,最好在开学的前几天提前到自己的大学,可以了解学校环境。如果没有什么较特殊的情况,报到时间最好不要延后。

遵义医学院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激励学生努力学习、发展专长,给学生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遵义医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务处负责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工作;转专业工作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程序,坚持自主申请、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宏观控制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专业及专业大类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 转专业

第四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本校全日制本科一、二年级在校生;

2.具有本校学籍资格,注册手续齐备;

3.在原专业学习期间所有课程考核合格,第一学期或第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列本年级专业前30%;

4.入学以来未受过处分;

5.学校有相应教学资源且申请者身体条件符合转入专业的招生要求。

第五条  学生可于第一和第二学期期末提出转专业申请。

第六条  在满足基本条件的情况下,学生可根据教务处每学期期末发布的转专业指南,申请转入相应的专业和年级。

第七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的,在申请转专业时,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1.符合国家特殊照顾政策规定(如在校生服兵役后复学、休学创业后复学等),因自身情况需要者;

2.学生有申请转入专业相关专长(如发表论文、著作、在省级及其以上学科竞赛获奖等),转专业更有利于其学习者。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的,学校可根据学校教学资源和学生本人实际情况对学生专业进行调整:

1.学生休学、保留学籍后复学,学校无其原专业对应的年级者;

2.经学校组织考核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如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招生录取时下一批次专业转入上一批次专业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3.按照特殊类型招生录取者:如①艺术类,②国防教育类,③体育类等;

4.普通专科升入本科、单独招生(如高水平运动队)和预科班等;

5.定向生、委培生等;

6.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者;

7.其他无正当理由或不符合上级主管部门规定者。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学校根据各专业在校生数量及教学资源配置情况,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公布学校各专业可转入学生名额和要求,学生根据学校公布的名额及要求在寒、暑假放假前一周内,填报《遵义医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每个学生限填2个转专业志愿,经所在专业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

教务处对学生转专业申请表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学生组织面试,按照学生入学后所学课程成绩及面试成绩折算出学生转专业综合成绩(课程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从高到低排序,作为是否同意其转入到申请就读专业的依据。学生转专业情况在本校教学管理网站公示五天。

第十一条  对转专业结果公示无异议者,学校下发正式转专业文件。获批准转专业者自文件下发之日起3日内到转入专业所在院系报到和学习,教务处将其学籍转入新专业。

第四章 学分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修读课程。转专业前已取得的学分按下列规定计算:

1.与转入专业课程名称相同或相似,学分相近的,转专业前获得的必修课程学分仍然有效;与转入专业课程名称相同或相似,但学分低于转入后课程的,必修课程须重修;

2.与转入后课程名称不同的必修课程,可视情况转为选修课学分。

第十三条  如转入专业为专业大类的,学生须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参加专业分流。

第十四条  转专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转专业资格,退回原专业学习:

1.转专业获得批准后,未在规定时间到转入院系报到、或在报到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的;

2.经查实申请转专业资料不实的;

3.在转入专业学习一学期后,该学期必修课有1/3及其以上的课程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后,学费按相关规定收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遵义医学院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废止,凡与本办法内容不相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