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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警察学院新生开学报到时间和入学考试军训转专业手册指南

更新时间:2023-06-02 07:28:44 来源:高考知识网 www.xjdkctz.com

2018年江西警察学院新生开学报到时间和入学考试军训转专业手册指南尚未公布!故而考生参考2017年详情如下:

9月8日新生接站安排:

考虑目前南昌正在建设地铁项目及道路交通的实际情况,我院9月8日安排的接站点为南昌西站(高铁站)和南昌火车站大中专院校新生接待区江西警察学院接站点,如给您带来不便,请予谅解。

(一)南昌火车站接站点:早上7:30 开始按核载人数统一安排车辆前往学院。

(二)南昌西客站接站点:7:00开始按核载人数统一安排车辆前往学院。

(三)乘坐公交车到学院的可乘坐170线直达校园门口。在校门口乘坐校内电瓶车(一元/人)可到报到点。陪同新生前往学院报到的家长可乘坐学院接送新生的返程车辆返回市区。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册,对通过补考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60分为及格。本科学生实行学分制,总学分为160-170分,课程考核成绩及格及以上即获得规定的学分和相应的学分绩点,具体由《江西警察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规定。

学生考试缺考的,缺考课程的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考试作弊的,该课程成绩无效,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的正常补考资格,并由学院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必须参加补考。补考不及格课程门数或学分未达到留级、退学标准的,在毕业前可以参加毕业补考。毕业学期课程考核不及格的,直接参加毕业补考。学生因违反考试纪律或者考试作弊受到纪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本人申请,所在系部同意,教务处审核批准,可参加毕业补考。

学生通过全国计算机二级考试、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均视为计算机应用、大学英语课程等公共基础课程合格,不按补考对待,并按实际成绩(或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计入档案。

第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九条 学生参加省级以上警普体、科技艺术活动获得个人前六名或三等奖以上的,经个人书面申请,教学系部同意,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相应的课程免考,成绩按良好记录,无对应的课程根据《江西警察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给予奖励学分。

第十条 学生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可以辅修院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并按规定缴纳学习费用,成绩合格的,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或课程合格证明。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或参加学院组织的网络课程的学习。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创新实验、自主创业、发表论文、获得专利等活动可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习成绩。具体办法由《江西警察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规定。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二条 学生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因学生身体原因不适合所录取专业;

(二)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不转专业学生无法继续学习的。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三条 学生只能申请转入同一学历层次、同科类(文科或理科)的专业。转入相关专业时,还应遵循当年招生录取时有关限制性条件。

第十四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院不受理其转专业的申请:

(一)二年级(含)以上的学生;

(二)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三)普通类专业申请转入公安类专业的学生。

第十五条 转入或转出专业人数不得超过该专业的容纳数,学生申请转入某个专业的人数较多,而该专业容纳的人数有限时,学院可根据学生在第一学期的成绩排名或组织考试,择优批准。

第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应在第一学年的第二学期的第二周前向教务处提交申请,其它时间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的程序

(一)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到学院教务系统网站下载《江西警察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审批)表》,并按要求填写;

(二)转出专业系部和拟转入专业系部签署明确意见;

(三)拟转入专业系部统一将转专业申请表交教务处学籍与考试管理科;

(四)教务处审核研究决定拟转专业名单,并报分管教学副院长;

(五)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

(六)院长批准;

(七)在学院网站公示转专业名单;

(八)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教育厅备案;

(九)教务处发布转专业学生学籍异动通知;

(十)学生接到教务处学籍异动通知后,到批准的专业所在系部报到进行学习。涉及学生管理等相关工作由有关部门负责办理;

(十一)未经学院和教育厅批准自行转专业的学生,教务处不予受理。违反程序擅自转专业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及有关系部及人员承担。

第十八条 被我院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当在本院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或者不适应本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九条 其他学校的学生要求转入我院学习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院该专业的招生条件;

(二)未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一年级的在校学生。

第二十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转学学生的学籍管理。

(一)转专业、转学学生自转入学期起,其学籍管理按其转入专业的要求进行管理,必须修完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

(二)转专业、转学之前的课程成绩与转入专业课程内容相同或近似,可以认定,按原成绩计入成绩档案。

(三)按照本条第二项认定以后,转专业、转学学生仍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因转入专业不再开课而没有成绩的,应当通过自修,并参加学院组织的考试,考试成绩按本规定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