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高考知识网 > 上海高考 > 正文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新生入学考试科目,大一新生转专业相关规定

更新时间:2023-06-16 17:44:55 来源:高考知识网 www.xjdkctz.com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九条对确有专长,且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本科生,第一学年课程考核平均学分绩点在3.15(含3.15)以上的(不含专升本),可申请转专业。学生应在第二学期14周前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第三学期开学一周内经学校审核同意,被批准转专业者编入所转专业二年级学习,原已通过的课程可申请学分认定。

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所选课程有不及格的;

(二)曾受过处分的;

(三)经学校审核确认不适合转专业的。

第四十条学生有下述情况之一,可申请转专业,学生应在第二学期第十四周前提出书面申请,被批准转专业者编入所转专业的低一年级学习,原已通过的课程可以申请学分认定: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并出具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二)经学校审核确认,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三)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本科三年级及以上的;

(三)由录取当年生源地低录取分数线专业转入高录取分数线专业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一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四十二条学生有下述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三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十四条转学手续由教务处负责办理。转专业手续由学生转出学院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