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系(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转系(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对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一般在一年级结束后,经本人申请,系推荐,教学事务部组织考核审批,允许根据个人兴趣、爱好和特长重新选择专业。
2、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系(专业)学习者;
3、经学院认可,学生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系(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以及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院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系别。
4、具体规定如下:
①新生注册报到时,由学院招生办公室办理转系(专业)手续;
②报到后,由教学事务部办理转系(专业)手续;
③第一、二学期内转系(专业),可跟原年级就读,所欠转入专业的专业课程由学生与转入系联系补齐,期末必须参加该专业本学期规定学习的各门课程的考核;
④第三学期转专业,须从转入专业一年级就读,所学公共课成绩合格可免修、免考。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系(专业)、转学:
1、转过一次专业者(入学注册报到时转专业不计);
2、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者;
3、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4、本科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以上者;
5、师范院校(学院认为不宜学师范者除外)转入其他院校者;
3、要转入的专业有特殊专业要求,而学生不能达到者。
4、作退学处理者。
5、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三条学生转系(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请。转系(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系(专业),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须由系主任提出,所在系(专业)推荐,拟转入系(专业)审核同意,教学事务部审查并经主管教学院长批准。
2、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须由转出学院推荐,由转入学校认真研究、审核同意,并发文通知转出学校,抄送当地公安、粮食部门,并报省教育厅高教处备案。
3、学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须由转出学校推荐,经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发文通知转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和学校,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手续。
4、学生转系(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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