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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条件准入类人才入户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23-06-15 01:12:02 来源:高考知识网 www.xjdkctz.com

  为规范全市条件准入类人才入户工作,加快人才入户办理,根据《东莞市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对象

  (一)基本条件。申请入户我市,须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经商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2.无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超生的,夫妻双方必须接受处理完毕满5年;其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妻双方必须接受处理完毕。

  3.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二)人才准入条件。符合基本条件,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的人才、留学人员,年龄在50周岁以下;符合条件准入的表彰奖励类人才,不作年龄限制),达到以下准入条件之一的,可提出入户申请。

  1.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2.具备国家注册执业资格;

  3.具备高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4.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

  5.受聘于我市社会工作岗位的社工人才;

  6.具备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或国家承认的非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专学历的人才,且在莞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满3年;

  7.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专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

  8.本市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具备中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的学制教育应届毕业生;

  9.来莞创业、就业,且未在国(境)外入籍或定居的留学人员;

  10.符合条件准入的表彰奖励类人才。

  本细则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均包含本数。

  二、申请方式和地点

  条件准入类人才入户的资格申请,由入户地所在镇街的人力资源分局负责具体受理审核,市人力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复核复查。

  通过条件准入方式申请入户,申请人有自有房产的,可申请迁入自有产权居所单独立户;无自有房产的,可申请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工作单位所在镇街的新型社区。

  三、资格申请所需资料

  申请人申请时,应一次性提交所需资料(属本人持有证件证明的收取复印件核验原件,属专为本次申报出具的证明材料收取原件,下同)。需随迁人员的,应在申请时一并提出。

  (一)基本资料。申请人提交入户资格审核申请时,应完整提交以下基本资料:

  1.申请人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广东省居住证(引进人才可不提供广东省居住证)。

  2.计划生育证明(由申请人提交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并经入户地镇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

  3.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的声明。

  4.在莞就业、经商证明材料。(1)就业的,提供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且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在莞登记注册(用人单位在莞登记注册情况通过信息系统对接口直接查询审核);(2)以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等形式在莞工作的,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3)经商的,提供设立组织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4)代理制保险营销员,通过核查其在莞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情况作为在莞从业的依据。

  5.选择入户地依据材料:(1)迁入自有房产立户的,提供《房产证》(未办房产证的则须提供有效期内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2)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集体户口簿扉页复印件,单位同意入户证明(盖单位公章);(3)迁入镇街新型社区集体户,免交本项依据材料。

  6.保证提交资料真实性的声明书。

  (二)资格资料。申请人须按达到的准入条件类别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证书须在“市人力资源局专业技术资格查询系统”作出查验,未能作出有效查验的,需先到工作所在地人力资源分局办理资格确认)。

  2.国家行业注册执业资格证书(证书须在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作出查验,未能作出有效查验的,需提供原发证机关开具证书验证证明;国家注册执业资格名录、证书查验办法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

  3.高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证书须在“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网”或“东莞市职业技能鉴定办公室证书查询网”作出查验,未能作出有效查验的,需提供原发证机关开具证书验证证明)。

  4.本科以上学历证书、学历鉴定机构出具的验证证明(能够在教育部学信网查询个人学历情况的,不需提供学历验证证明,只需提供学信网有效的验证码)。

  5.社会工作者资格证书、聘任书(由民政部门定期提供在莞上岗的社工名单核对查验)。

  6.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或非全日制本科、全日制大专学历证书(相应证书须对照上述第1、3或4点要求作出查验;缴纳3年以上社会养老保险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