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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13个月工资待遇最新规定

更新时间:2023-06-11 08:09:31 来源:高考知识网 www.xjdkctz.com

公务员的工资是每年发13个月吗?还是怎样?小编一起来了解吧!

公务员13个月工资规定 公务员13个月工资标准,公务员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公务员每年发13个月工资。公务员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为个人缴费8%准备。

在中央通过原则性意见的同时,多地机关事业单位以“涨工资”为主要标志的工资改革也在为明年个人缴费作准备。国务院副总理马凯昨天向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做了《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

报告首次向外界透露,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已经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通过。

一位知情人士向《第一财经日报》透露,中央和国务院通过的这项方案应该属于原则性的文件。据他了解,涉及到这些改革的具体执行方案还处于部委会签的阶段。“中人”(制度启动前参加工作未退休人员)改革成本如何承担以及职业年金由谁来经办等难题,都将成为部委之间博弈的重点。

“一个统一”,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相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改革退休费计发办法,从制度和机制上化解“双轨制”。

“五个同步”,即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待遇调整机制与计发办法同步改革,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

这次机关事业养老改革吸取了2008年五省市试点改革失败的教训,改革不再将机关视为特殊群体,而是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并且改革不再进行试点,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

方案还提出同步建立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本报记者也了解到,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与只有少数企业职工有企业年金相比,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将全面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国家经贸委主任李荣融透露,我国将进一步采取措施,提高居民收入。从10月份起,国家公务员将再次提高工资,并从今年开始每年发13个月工资。按照朱?基总理的要求,今年的第13个月工资12月份就应下发。同时,研究政策,想办法提高农民收入。我国将采取提高公务员工资等措施应对世界经济减缓对我国经济的影响。这是国家经贸委主任李荣融今天在此间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的。

李荣融说,今年以来随着美国经济增速的减缓,特别是“9?11”事件之后,全球经济面临衰退的危险。进入下半年,中国经济受世界经济减缓的影响越来越明显,六、七、八三月出口同比增长逐月降低。

他强调,世界经济增速减缓对中国的影响可概括为两句话:“中长期影响大于近期影响,间接影响大于直接影响”。为此,中国仍将着眼于国内,立足于扩大内需。同时,在政策方面,我们将继续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对一些领域的改革加快步子,只有改革才能促发展。

根据《公务员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这一规定奠定了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基本框架,为今后改革和完善公务员工资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公务员工资制度的改革方向是,归并简化现行基本工资结构,将基本工资确定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部分,适当拉开不同职务的工资差距;强化工资级别与待遇挂钩;在清理整顿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实行分类管理的工资制度,以适应公务员分类管理的需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特殊岗位津贴制度。

第一次改革。1956年6月16日,国务院通过了《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将政府工作人员的工资分为30级。同时为反映出各地生活成本差异,全国被分为11个工资区,第11类区工作人员工资比第1类区同级别人员工资高出30%。然而由于当时主流观念对于物质报酬持否定态度,此后的工资管理并没有完全按照上述“决定”进行,原定于1957年的工资升级也没有如期举行。

第二次改革。1985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公布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这项被称为“结构工资制”的改革调整了1956年工资制度中不区分具体项目的做法,规定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由四部分组成。

第三次改革。1993年的《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新工资制度要防止高定级别、高套职务工资等不良现象。与此同时,不再划分工资区,而是引入了地区津贴。地区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前者主要体现各地自然地理环境等差异;后者用于补偿机关工作人员在不同地区生活成本,地方政府可根据自有财力发放此类津贴。

第四次改革。2006年6月14日,《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出台。文件在“改革的原则”部分强调,要有效调控地区工资差距,逐步将地区工资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这次改革除了要求完善津补贴发放制度外,也对基本工资结构做了调整: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不再保留,级别工资权重有所加大。

第五次改革。根据2013年2月国务院转发的《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工作任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研究制定公务员薪酬体系改革方案。此次改革的重点是提高基层公务员待遇,有两个主要任务:一是规范公务员地区附加津贴制度;二是完善职务和职级并行的薪酬制度。新一轮公务员薪酬改革将延续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导向,更加注重公平正义,而且注重从制度设计上来找出路。 主要内容

按照国家规定,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完善岗位津贴制度。我省规范津贴补贴实施方案另行下发。省直机关按国家规定将部分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具体办法在省直机关规范津贴补贴方案中明确。

地区附加津贴主要反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消费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的方案国家将另行制定,适当时候出台。

在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岗位津贴制度。国家对岗位津贴实行统一管理。在清理现有各项岗位津贴的基础上,对岗位津贴进行规范,具体方案另行制定。在国家统一规范办法下发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执行。

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和部署,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

对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在考核结果确定后兑现,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一)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任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如现任职务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套改级别工资,职务工资执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

(二)广州、深圳市的公务员,按下列职务对应关系确定职务工资:市级正职、市级副职、局长、副局长职务分别相当于国务院部委的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处长及以下职务与国务院部委及省政府厅局的相同。级别工资按下列办法确定:市级正职、市级副职分别按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套改,局长、副局长在分别按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套改级别的基础上高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相应的工资标准;处长及以下职务人员按国务院部委相同职务人员套改。

上述城市机关的巡视员、副巡视员,职务工资分别执行厅局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级别工资在分别按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套改的基础上高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相应的工资标准。

上述高定级别人员调离此类单位或岗位后,按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级别工资。

(三)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仍保持荣誉的,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工资档次,其中,原高定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可高定一档;原高定两个及以上职务工资档次的,可高定两档。因不同事迹受过多项荣誉称号且高定过两个以上职务工资档次的人员,其高定的工资最多不超过两个档次。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工资。

(四)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规定的浮动及固定工资政策继续执行。在工资套改时,已经按国发[1993]68号、国发[1983]74号、国办发 [1983]40号、国发{1984]77号、劳人薪[1985]41号、劳人薪[1986j100号、劳人薪[1986]105号、人薪函 [1992]7号等文件规定固定晋升工资档次的人员,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高定一个工资档次。(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过行政处分或行政、刑事处罚人员工资套改问题。

1、受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公务员,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如套改级别为本职务最低级别,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工资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工资档次。

2、受过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机关工人,在套改的岗位工资基础上降低三个工资档次,岗位工资在第4档以下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

3、被判处劳动教养、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员,处罚期满由单位接收分配工作且仍在公务员管理或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在按新确定职务套改的基础上降低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人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后再低定一档,如套改级别为本职务最低级别,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工资基础上低定两个级别工资档次,级别工资档次在3档以下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机关工人在套改的岗位工资基础上降低四个工资档次,岗位工资在第5档以下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

(六)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七)公务员在取取得国家承认的较高学历后,如其基本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的工资待遇。

(八)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工作人员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年度,公务员不能计算为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机关工人不能计算为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1、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务员,在其工资办法出台前,暂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2、工资关系未转入现所在工作单位的人员,须将工资关系转入后,再参加工资改革。

3、实施公务员法后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人员,根据任免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的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套改级别工资。

4、按照公务员调任的有关规定,从事业单位、企业调入机关的人员,根据调入后本人所任职务,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级别工资。

5.截至2006年6月30目按规定应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除经组织批准留用外,均按退休人员相应增加退休费。

改革公务员职级工资制、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省级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

省直单位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各市、县(区)如何实施,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工作人员增加工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附表七至九)。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广大机关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执行中央和省的政策规定,严肃工作纪律,不得自行其是,额外增加工资。同时,要切实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进行。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