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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拆迁补偿标准明细,濮阳市征收土地房屋补偿条例全文(二)

更新时间:2023-06-07 13:05:41 来源:高考知识网 www.xjdkct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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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附件:《濮阳县南关(二期)东片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2018年2月8日

濮阳县南关(二期)东片区改造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县城建设步伐,提升城市形象,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县城经济,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县政府决定实施南关(二期)东片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县城建设总体规划及南关(二期)东片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第一条征收时间: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

第二条征收范围:县城区马颊河以西、解放路以东;金堤以北(含金堤)、挥公大道以南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土地及地上附着物。

第三条房屋征收主体与被征收人

(一)本次房屋征收主体为濮阳县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濮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组织征收范围内土地、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南关(二期)东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具体负责实施,同时委托濮阳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实施城关镇散户居民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征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

第四条房屋征收对象、产权调换及补偿内容

(一)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及其地上附着物;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集体土地征收由县国土管理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产权调换内容

1.可调换房屋部分

2.所在院落土地部

(三)补偿内容

1.被征收房屋找补价值部分;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助、临时过渡补助;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补助;

4.构筑物、装修及其他附着物补偿;

5.其它补助和奖励。

第五条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在前期摸底排查工作结束后,由项目指挥部组织国土、住建(规划)、房产、综合执法、工商、司法(公证)等单位组成认定组,进行下列统一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权属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权属以房产部门颁发的权属证件、其他合法批准文件或已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不能出具以上证件、文件、文书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由土地权属人出具证明,集体土地上房屋由所在村居委会出具证明,当地乡镇政府核实,并由认定组审核确认。

(二)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认定

权属合法的土地、房屋面积以相关部门颁发的权属证书和权属档案的登记为准;权属合法的实际面积与权属证书和权属档案的登记不一致的,以房地产测绘机构测量结果为准。

(三)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

1、临街房屋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的,以该文书载明的用途执行。

2、临街房屋没有《土地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的,按照认定组依据相关规定认定结果进行对待,认定结果必须公示。

3、企业房屋指工厂、小作坊、货料场等其他经营性用房。

(四)不予补偿的认定

1、自2010年11月1日《濮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和查处县城规划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发布之日起,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违法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的不予补偿。

2、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3、凡属违法建筑不补偿,2017年6月20日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航拍锁定现状后未办理建设手续的新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无偿拆除,不子补偿安置。

4、由于项目征收范围与已经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有交集,凡在其他项目已征收土地上搭建的构筑物、种植的附着物、养殖的家畜,不予补偿。

违法建筑的认定由县综合执法局根据执法记录和锁定现场的影像资料进行认定后提交项目指挥部遵照执行。

第六条:房屋征收与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共设立了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依据本方案规定采取房屋产权调换为主,并与货币补偿相结合同时执行。

征收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房产、附着物,由县政府统一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按照《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要求,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被征收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价值的确定,由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规定,参照《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濮政文(2014)69号)中的标准进行评估;国有出让、划拨土地及集体土地按照县城区片价计入找补价值。

住宅房屋凡达到《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濮政文(2014)69号)规定的瓦房、平房、楼房标准的为可调换房屋(符合调换标准的地上被征收房屋);非居住性房屋、仓储库房、单体过道、简易棚、简易房、彩钢房、石棉瓦房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上附着物为不可调换部分。

(一)货币补偿

1、可调换部分,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评估报告的评估价值补偿。

2、单体独户楼房三层及以上的部分,按照评估报告的评估价值补偿。

3、不可调换部分,按照评估报告的评估价值补偿。

4、企业房屋及租赁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按照评估报告的评估价值补偿

5、国有出让士地按照国土部门提供的基准地价,减去《征收与补偿协议》中已经按县城区片价计入的找补价值,剩余部分一次性现金补偿。

(二)房屋产权调换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依据本方案的规定采取房屋产权调换为主,并与货币补偿相结合同时执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步骤是先找补平衡,后按照比例调换。临街门店依据相关规定施行货币化安置,不再建设安置房,按照调换面积依据有关规定标准折合现金进行补偿。

1、货币找补平衡原则

为了平衡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结构、新旧程度等差异,坚持以货币找补平衡原则,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只用于调换前征收范围内所有可调换房屋的差别找补平衡,但不予补偿。在整个项目范围内的所有可调换房屋中求出一个评估价平块值作为本项目的基准值;其找补金额计算公式为:可调换部分评估价值(可调换房屋价值+所在院落土地价值)-调换后面积×基准值=找补金额。

2、房屋产权调换标准

院落内的可调换建筑物容积率在0.5以上的,在找补平衡后第一层、二层按照房地产测绘机构测量的房屋面积1:1调换。

院落内的可调换建筑物容积率低于0.5(含0.5)的(房屋面积小于院落土地面积一半),在找补平衡后,按照房地产测绘机构

测量的土地面积的1:0.5调换。

家属楼或多户共用建筑,按照房地产测绘机构测量的分户面积的1:1调换。

(三)奖励办法

1、为激励被征收人动迁力度,鼓励按协议征收与补偿方式,对选择产权调换的,针对被征收人签协议和搬迁早晚不同,分别设立相应的奖励。奖励共分三个阶段,每个阶段10天,总期限为30天。

(1)在第一个阶段(第1-10天)内,签订协议并经验收合格。住宅一、二层部分奖励可调换部分评估价值的10%,奖励调换后面积的15%;单体独户三层及以上部分奖励房屋评估价值的100%;以20户为一个基准单位,全部没有新建、扩建、改建或私

自改变用途的违法建筑,并能全部通过验收每户再奖励1万元。临街门店奖励实际经营部分房屋评估价值的10%

(2)在第二个阶段(第11-20天)内,签订协议并经验收合格。住宅一、二层部分奖励可调换部分评估价值的8%,奖励调换后面积的12%;单体独户三层及以上部分奖励房屋评估价值的70%;以20户为一个基准单位,全部没有新建、扩建、改建或私自改变用途的违法建筑,并能全部通过验收的,每户再奖励5千元。临街门店奖励实际经营部分房屋评估价值的8%。

(3)在第三个阶段(第21--30天)内,签订协议并经验收合格。住宅一、二层部分奖励可调换部分评估价值的5%,奖励调换后面积的单体独户三层及以上部分奖励房屋评估价值的50%。临街门店奖励实际经营部分房屋评估价值的5%。

2、企业由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后15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合同经验收搬迁完毕的,一次性给予评估价值5%的奖励。

3、在征收部门公示的规定期限内,没有签订协议并验收合格的,不子奖励。

(四)临时过渡补助或停产停业补助

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验收合格的,给予被征收人9600元/年的临时过渡补助,初步过渡期两年,共补助19200元。安置房交付后,另给予两个月回迁期,共补助1600元。

2、被征收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二是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三是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1)工业、企业户停产停业损失补助,以被征收人的月平均利润值确定,月平均利润值依据被征收人提供的近3年纳税证明为依据确定;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确定;工业、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为6个月,一次性补偿

(2)临街店户停业补助

凡被确认为临街门店的,被征收人签门《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并经验收搬迁完毕,能提供纳税证明的,停业损失补偿限期为3个月;不能提供有效纳税证明的,以实际面积按有关规定和标准给子一次性停业补助。

3.依法实施强制执行的,不给予临时过渡补助和停业补助

(五)搬迁补助

按照相关规定,被征收人在搬家时应给予相应补助。具体如1.给子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搬迁助(含供排水、生活用电,电视、电话等补助费用)2000元(以被征收人户口本为准,4口人为基准单位,每增加1人增加100元,低于4口按4口计算)。

2.临街门店按照18元/m的标准一次性给付搬迁补助。

3住宅房屋与临街门店的搬迁补助费已包含回迁补助。

4.对企业的搬迁补助按照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5.被依法实施强制执行的,不给予搬迁补助。

第七条:征收与补偿协议的签订

(一)征收与补偿协议签订的当事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人。

(二)所有权人未到场的,必须凭所有权人的合法委托手续签订协议,如所有权人已故的,则由全部合法继承人或委托代表人签订协议

(三)征收设定抵押房屋的,被征收人签订协议15日内,不能提前清偿或者解除抵押权的,征收部门可按照评估价值相当于担保债权部分的货币补偿金额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提存。

(四)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签订时,被征收人应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件并缴回,有关部门及时办理注销。

(五)协议签订的期限和地点,由本项目指挥部公示通知。

第八条:房屋征收与补偿款支付方式

第四条第(三)款中除被征收房屋找补价值部分外,其他款项(构筑物、装修装饰部分及其他附着物、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补助或停产停业补助费、其它补助和奖励等)在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内,由项目指挥部一次性支付。

本次征收相关补偿费用,只针对被征收人支付。生产经营者承租被征收房屋,要求相关补偿费用的,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与被征收人协商分配;没有约定的按照公平原则参照本方案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仲裁解决。

第九条:安置房的选房及其他规定

(一)安置房选房方法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调换的,实行原址建设安置。按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验收合格的先后顺序确定选房序号。选房时间另行通知。

被征收人按照“建筑面积近似”的原则选择安置房屋建筑面积,选两套或两套以上的合并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调换的住宅安置房具体户型及标准以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为准。

楼层层差系数统一为:一至五层没有差价;六至九层每增高层,递增15元/m2;十层至十八层在九层基础上每增高一层,递增20元/m2。

安置房成本价:待安置房建设完毕后,以县政府投资管理办公室和县审计局审计的结果为准,市场价:以交房时的实际价格为准,该价格为安置区域内住宅房屋平均价

(二)超出部分购置办法

因房屋设计户型、建筑面积大小与应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不致等原因,选房时出现超出或低于应调换房屋面积的情况时,按照以下方式结算

1、安置房选择原则上不得少于可调换面积的90%,不足部分按安置区域内住宅房屋平均价补偿给被征收人(由于奖励面积不参与找补,即不收取任何价值费用,所以在选择的安置房面积低于应调换面积时不退补任何价值费用)。

2、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超出应调换面积(调换面积+奖励面积),在10m2(含10m2)以内的,按成本价购置;在10?-20?(含20?)的,按优惠价(安置区域内住宅房屋平均价的90%)购置:超过20?以上的,按安置区域内同楼层的市场平均购置。

3、调换面积小于50?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实物安置或货币化安置,选择货垂化安置的按照安置区市场价计算,其他政策不变。

(三)被征收屋所有权人有房产证(且已足额缴纳契税)的,在安置房办证时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一)在征收补偿实施过程中,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可的,由出具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解释和说明。被征收人或者居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提出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濮阳市评告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复核评平估费用原房地价格评估机构承担。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二)国有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争议,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层征收与偿》等规定执行。征收人与被征收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议,或者被任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依照《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于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自接到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回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请行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改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集体土地使用人已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的,由县土地管理部根据《士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征收部门依照《中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定,依法中请强制执行。

(四)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后拒不履行《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拒不搬迁的,由征收部门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申请濮阳仲委员会依法仲裁,仲裁生效后,由征收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注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方案由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安置结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