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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拆迁补偿标准明细,沧州市征收土地房屋补偿条例全文

更新时间:2023-06-19 02:11:52 来源:高考知识网 www.xjdkctz.com

沧州这一大片老城区要拆迁了!补偿安置方案公布

公安武警片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改善公安武警片区环境,提升居民生活品质,运河区政府拟对该区域房屋进行征收。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片区实际,充分尊重自改委和居民意见,制定以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部门

经沧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运河区人民政府为公安武警片区房屋征收主体。沧州市运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简称区征收办)为运河区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实施该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征收范围

具体范围为:西至河西北片区(一期)、东至团结小区西区、北至第六监狱、南至河西北二期。

上述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待运河区人民政府下达征收决定后确定。

四、“标本房屋”选取及预评估

区征收办在征收区域内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居住类标本房屋,聘请了三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三处标本房屋(不含室内装饰装修、附属物及确权登记之外面积)进行了预评估,选取中位价作为预评估价格。

结果为:房权证沧字第3060358号,建筑面积64.69平方米,土地面积166.07平方米,市场预评估价值1202712元;房权证沧字第5004638号,建筑面积101.54平方米,市场预评估价值871213元;房权证沧字第4103540号,建筑面积97.05平方米,市场预评估价值803574元。

五、房屋认定

(一)对已登记的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土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以土地证、房产证和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有异议的,区征收办报请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二)对未登记的建筑和占地,政府组织土地、住建、城管等相关部门进行认定,按认定结果补偿。

未经批准接建的二层及合法证件外搭建、扩建的其它附属建筑属于违法建筑。

六、评估机构选定

经被征收人协商推选沧州中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简称中信评估公司)为本项目的评估机构。

七、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

(一)补偿方式

本区域内居民住宅征收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武警部队等公产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

(1)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附属物及室内装饰装修补偿费、搬迁补偿费、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货币补贴、签约期内签协议搬迁奖励费等。

(2)结算方式。选择货币补偿的,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在搬迁交房的同时由区征收办一次性结清。

2、产权调换

本项目西侧规划的7号楼作为安置房,用于产权调换。

(1) 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附属物及室内装饰装修补偿费、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签约期内签协议搬迁奖励费等。

(2)安置房价格。政府下达征收决定后,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3)安置房的交房标准。外楼宇门,入户防盗门,户内普通木门、户内墙面刮白、麻地面;卫生间和厨房地面铺设瓷砖,墙面镶瓷砖到顶;菜盆、面盆、座便器安装齐全;水、电、暖、天然气入户;电话、宽带、有线电视接头入户(被征收人承担开通费用)。

(4)地下车位、地下储物间。安置区域内配有一定数量地下车位、地下储物间。地下车位、地下储物间交房时按签协议选房的先后顺序购买,价格按市场价的80%计算。

(5)调换方式

①签订补偿协议搬迁选择产权调换房屋。

②区征收办按照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额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折算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

③被征收人可选择超出应折算面积20平方米的安置房。

④所选房屋建筑面积暂按户型图面积计算,安置时以不动产管理部门确权面积为准互找差价。

(6)结算方式

挑选安置房后,被征收人与区征收办进行结算。

①选房后剩余的补偿款,由区征收办一次性付与被征收人。

②选房后应补交的房款,待交房时被征收人一次性交清。

(二)补偿标准

1、房屋价值补偿:由中信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2、室内装饰装修补偿:通过评估确定。

3、附属物及其它补偿价格:电话移机费100元/部、空调移装费300元/台、网络移装费150元/套、电热水器移装费150元/台、太阳能移装费180元/台。

经济树木:盛果500元/棵、初果150元/棵(不分品种)。

杂树:直径≥15cm,100元/棵;直径<15cm,50元/棵。

不在此列的其它附属物根据实际情况评估确定。

4、搬迁补偿费:征收非生产性房屋造成搬迁的,搬迁补偿费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次每平方米12元给予补偿,征收房屋搬迁费每次少于600元的补助到600元。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偿费按2次支付,选择货币补偿的按1次支付。

5、临时安置补偿费:征收非生产性房屋造成搬迁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米16元给予补偿,或按合法土地面积每月每平米14元给予补偿,每户每月少于800元的,补助到800元。

6、住宅已改为经营用房经营损失补偿费:参照沧建[2011]168号执行,被征收人应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货币补贴: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15%的货币补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武警部队等公产房屋不享受货币补贴。

8、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按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八、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此次征收由被征收人自行安排过渡。选择产权调换的,区征收办向被征收人预支临时安置补偿费,自签协议交房之日起计算,过渡期限为3个月。逾期不能安置的,按实际逾期期限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具体补偿标准按市政府公布的执行。

九、奖励与补助

1、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格5%的奖励。

2、在签约期前搬家腾空房屋的,每户给予5000元的提前搬家奖励。

3、超过应置换面积20(含20)平方米内房屋,按安置价格计算。

十、相关规定

(一)征收涉及抵押权的房屋,按《担保法》相关规定执行;涉及出租的,由租赁双方解除合同,征收时只与产权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涉及产权或合同有争议的,有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二)被征收人与区征收办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或存在纠纷的,由区征收办报请运河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和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运河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被征收人与区征收办在签订协议后不搬迁的,区征收办可依法提起诉讼。

十一、本方案由沧州市运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