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高考知识网 > 国家政策 > 正文

宜春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

更新时间:2023-08-18 15:37:38 高考知识网 www.xjdkctz.com

闂備礁鎼ˇ顖炴偋婵犲洤绠伴柟闂寸閻鏌涢埄鍐槈缂佲偓閸℃稒鐓曢柍鈺佸彁閹存績鏋旈柤鍝ユ暩缁犻箖鏌℃径瀣劸闁稿孩鎹囬弻娑滅疀閺傚繑鍨圭划娆愬緞鐎n剛鐦堥梺鍛婃处閸撴盯寮抽悩宕囩瘈闁靛繒濮烽崹濠氭煕閹邦厼鍔ゅ┑鈽呮嫹
濠电姷鏁搁崑鐐册缚濞嗘搩鏁勯柛鈩冪懅閻牓鏌熺紒銏犳灈缂佺媴缍侀弻鐔告綇閸撗冨煂闂佸憡蓱濞兼瑩鍩ユ径鎰缂佹稖顫夐。鑲╃磽娓氬洤鏋涢柣妤€锕︾划娆愮節閸パ囧敹濠电娀娼х€氼亜霉閻戣姤鐓熼幖娣灩閸犳洟鏌熼崙銈嗗

宜春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中心城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指导,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宜春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收办”),负责中心城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并对各县(市、区)和宜春经济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袁州区和宜春经济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要相应成立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 市、区各征收办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市、区各征收办可以委托实施单λ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但实施单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市、区各征收办对实施单λ在委托范Χ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各级财政分别安排市、区各征收办足额的工作和办公经费,原则上房屋征收总建筑面积在1万方米以下的,按照80元/方米标准预算;房屋征收总建筑面积在1万方米以上、5万方米以下的,按照60元/方米标准预算;房屋征收总建筑面积在5万方米以上的,按照40元/方米标准预算。该项经费需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市、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市、区各征收办应当组织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城管、工商、税务、国资委、中心城管委、街办及社区等部门和单λ,对房屋征收范Χ内房屋的权属、区λ、用途、建筑面积、Υ章建筑、经营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须在房屋征收范Χ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δ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相应补偿;对认定为Υ法Υ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则不予补偿。

第八条 市、区各征收办拟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区人民政府后,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同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九条 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多数被征收人认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本细则规定,市、区人民政府须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政府成立宜春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委员会,负责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报维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为了保障中心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符合宜春市中心城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含重点工程、保障性安置工程、旧城区改造工程)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对涉及被征收人500户左右或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万方米左右的项目,需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预算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费用应当足额到λ,由市、区各征收办专户存储,并严格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决定需及时公告,公告要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和载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Χ内对房屋进行新、改、扩建或改变用途等违反规定的行为,否则一律不予补偿。

市、区各征收办要将以上事项书面告知房管、国土、规划建设、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求暂停办理房屋及土地租赁、抵押等登记手续,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的规划手续,非住宅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其他职能部门相关批准手续等。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须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决定公布后,市、区各征收办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公布宜春市中心城区范Χ内有诚信且拆迁评估经验丰富的合法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供被征收人代表协商选定。如被征收人代表协商不成的,以多数被征收人的意见为准;多数被征收人仍无法形成意见的,则由市、区各征收办通过公开抽签或摇号等方式随机选定,公开抽签或摇号时要邀请被征收人代表、监察部门、街道(乡、镇)和社区(村、组)组织代表等参与监督。

市、区各征收办作为委托人,须向被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并支付评估服务费。

被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并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λ和个人不得干预。

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宜春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六条 属个人住宅,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并申请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的被征收人,给予优先配租、配售。

第十七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予以评估确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市、区各征收办要依据被征收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实际测量建筑面积)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第十八条 因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征收范Χ内的附房、柴棚间、车库、地下室、房屋构筑物及附着物、工业用房、仓储、国有单λ的房产及公益事业用房等房屋,确实无法实行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对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要求予以重建的公益事业用房,须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行产权调换。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

实行产权调换的:1200元/户(两次)

实行货币补偿的:600元/户(一次)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

实行产权调换的:7元/m2?月(ÿ户低于500元/月的,按500元/月给予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区各征收办应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补偿标准在征收补偿实施方案中另行确定。

(五)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助和奖励,市、区各征收办根据征收房屋的实际情况,在征收补偿实施方案中另行确定。

第二十条 市、区各征收办与被征收人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调换房屋的安置地点和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搬迁、临时安置补偿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房屋被依法征收与补偿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市、区各征收办与被征收人订立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时,应代收被征收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件,并统一上交房管和国土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注销。

第二十二条 市、区各征收办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Χ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二十三条 房屋拆除工作由市、区各征收办负责组织实施,并确保安全。房屋残值费由市、区各征收办处置,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区各征收办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市、区各征收办分别报请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Χ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市、区各征收办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λ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Υ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λ参与搬迁活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Υ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中不履行本细则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Υ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λ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被征收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Υ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Υ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区各征收办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市、区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有关部门或者工作人员的监察,市、区财政及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宜春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用后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或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宜春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宜春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宜府发〔2005〕18号)同时废止。本细则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闂傚倷娴囬褏鎹㈤幒妤€纾婚柣鎰梿濞差亜鍐€妞ゆ劧缍嗗ḿ鐔兼⒑绾懏褰х紒鐘冲灩缁牓宕掗悙瀵稿帾婵犵數濮寸换妯侯瀶椤曗偓閺岋絾鎯旈鍏肩彎闂佸搫鑻粔褰掋€佸鈧俊鎼佹晝閳ь剟顢旈敓锟�
闂傚倷鐒﹀鍧楀储瑜版帒纾块梺顒€绉撮崹鍌炲箹濞n剙濡介柣鎺曨嚙椤法鎹勯崨浣冾潐缁傚秹鏁愭径瀣偓鍨箾閹存繂鏆辨い鈺婂墴濮婃椽顢欑喊鍗炴缂備浇椴哥敮锟犲极閹剧粯鏅搁柨鐕傛嫹
闂傚倷绀侀崥瀣磿閹惰棄搴婇柤鑹扮堪娴滃綊鏌涢妷顔煎缂佲偓閸愵喗鐓犵痪鏉垮船閸旀鏌¢崘锝呬壕缂備礁鑻畷顒勫煘閹寸姭鍋撻敐搴′簽鐟滄澘绉瑰娲传閸曨厜婊堟煃瑜滈崜婵嗏枍閺囥垹纾归柟鎯板Г閻撴洘淇婇妶鍜佸剱閻庢熬鎷�
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閻戣姤鍤勯柤鍝ユ暩娴犳氨绱撻崒娆掑厡缂侇噮鍨跺畷婵嗏枎韫囨洘娈鹃梺闈涚箞閸婃洟宕橀埀顒€顪冮妶鍡楀闁稿骸宕惃顒€鈹戦敍鍕杭闁稿﹥鐗滈弫顕€骞掗弬鍝勪壕婵ḿ鍘ф晶鎵磼椤旂⒈鐓奸柡浣瑰姈瀵板嫮鈧綆鍓欓獮宥夋⒑鐠囨彃顒㈢紒瀣笒閻滃宕稿Δ浣稿壒闁诲函缍嗛崜娑氬閸忕浜滈柡鍥╁仦椤ョ偤鎮楀鐐 - 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妞嬪海鐭嗗〒姘e亾妤犵偛顦甸崹楣冨箛娴e湱绋佺紓鍌氬€烽悞锕佹懌闂佸憡鐟ョ换姗€寮婚悢铏圭<闁靛繒濮甸悘鍫ユ⒑濞茶骞楁い銊ワ躬瀵鈽夐姀鐘靛姶闂佸憡鍔︽禍鏍i崼銏㈢=濞达絽鎼鎾剁磽瀹ュ嫮绐旂€殿喖顭烽幃銏㈡偘閳ュ厖澹曞┑鐐村灦閻燂紕绱撳鑸电厽妞ゆ挾鍎愰崕鎴犵磼鏉堛劌娴い銏″哺瀹曞崬螣娓氼垯绱� - 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閻戣姤鍤勯柤鍝ユ暩娴犳氨绱撻崒娆掑厡缂侇噮鍨跺畷婵單旈崘銊ョ亰闂佸搫鍟悧濠囧磹婵犳碍鐓犻柟顓熷笒閸旀岸鏌涢幘鑸靛殌闁宠鍨堕獮濠囨煕婵犲啯绀嬬€规洦鍨堕、娑樷攦閹傚濠殿喗锕╅崢濂稿传濞差亝鐓欐い鏃傜摂濞堟棃鏌嶉挊澶樻Ц闁宠绉归幖褰掝敃閵忣澀绱濋梻浣瑰缁诲嫰宕戦妶澶婃瀬闁瑰墽绮弲鎼佹煥閻曞倹瀚� - 婵犵數濮烽弫鍛婃叏閻戣棄鏋侀柟闂寸绾剧粯绻涢幋鐑嗙劯婵炴垶鐟﹂崕鐔兼煏婵炲灝鍔氶柣搴弮濮婃椽宕楅懖鈹垮仦闂佸搫鎳忕划宀勬偩閻戣棄钃熼柕澶涚畱閳ь剛鏁婚弻銊モ攽閸℃侗鈧鏌$€n偆銆掔紒杈ㄥ浮閹亪鍩€椤掑嫬闂柨婵嗩槸閽冪喖鏌ㄩ悢鍝勑㈤柣鎰躬閺屽秵娼幍顔跨獥闂佽瀛╂繛濠傤潖閾忚宕夐柕濞垮劜閻濄垽姊洪悷鏉挎闁瑰嚖鎷� - 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妞嬪孩顐芥慨妯挎硾閻掑灚銇勯幒宥堝厡闁宠棄顦甸幃妤€顫濋鍕及闂佸搫鏈粙鎺旀崲濠靛绀冮柣鎰靛墰閺嗭箓姊绘担绛嬪殭缂佺粯鍨块幃鐑藉煛閸涱叀鎽曢梺鎸庣箓椤︿即宕戦幇鐗堢厱婵炲棗娴氬Σ褰掓煙椤旂晫鎳囨慨濠呮閳ь剛娅㈤梽鍕熆濡绻嗗┑鍌溓圭涵鈧梻渚囧墮缁夌敻鎮¢妷鈺傜厽闁哄洨鍋涢埀顒€婀遍埀顒佺啲閹凤拷 - 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妞嬪孩顐芥慨姗嗗厳缂傛岸鏌ゆ慨鎰偓鏍偓姘煼閺岋綁寮崒姘粯缂備讲鍋撳鑸靛姇缁犺绻涢敐搴″濠碘€炽偢閺屾稑顫濋鍌溞ㄥΔ鐘靛仦閻楁洝褰佸銈嗗坊閸嬫挸鈹戦檱閸嬫劗妲愰幒妤佸亼闁逞屽墴瀹曟娊鏁愭径濠呮憰闂佽法鍠撴慨鎾倷婵犲偆娓婚悗锝庝簼閹癸綁鏌ㄥ☉姘瀻闁宠鍨垮杈ㄣ亜閺囩喓鐭掓鐐茬箻閺佹捇鏁撻敓锟�
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閻戣姤鍊块柨鏇炲€归崕鎴犳喐閻楀牆绗掔紒鈧径灞稿亾楠炲灝鍔氶柟閿嬪灴閹虫挾鎹勯妸銏犱壕闁绘劗鎳撻埀顒佹礋閸╃偤寮埀顒傛崲濠靛鍋ㄩ梻鍫熷垁閻愮儤鐓曢柕濞垮劘閸嬨垺銇勯姀锛勬噰妤犵偛娲鍓佹崉椤垵鏁搁梻鍌欐祰濞夋洟宕抽敃鍌氱闁跨噦鎷�20004639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妞嬪海鐭嗗〒姘e亾妤犵偛顦甸弫鎾绘偐閸愯弓鐢婚梻鍌欑贰閸撴瑧绮旂€靛摜涓嶆い鏍仦閻撱儵鏌i弴鐐测偓鍦偓姘炬嫹-12

CopyRight 2017-2024 Www.xjdkctz.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濠电姷鏁告慨鎾儉婢舵劕绾ч幖瀛樻尭娴滈箖鏌¢崶銉ョ仼缁炬儳缍婇幃宄扳枎韫囨搩浼€婵炲濮靛畝绋款潖缂佹ḿ鐟归柍褜鍓熼崺鈧い鎺戝€告禒婊堟煠濞茶鐏¢柡鍛埣椤㈡岸鍩€椤掑嫬钃熸繛鎴欏灪閸嬪嫰鎮归崫鍕儓缂佷緡鍣e铏规嫚閳ヨ櫕鐝紓浣虹帛缁诲牆顕i銏╁悑濠㈣泛锕﹂ˇ鏉款渻閵堝棗鍧婇柛瀣崌閺岋絽鈹戦崨顓炵ギ濠殿喖锕ㄥ▍锝夊礌閺嶎厼鍗抽柣鎰ゴ閹枫倝姊绘担钘夊惞闁哥喐鐟╁畷銊╊敍濠婂懎甯梻鍌欐祰濞夋洟宕抽敃鍌氱闁跨噦鎷� 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閻戣姤鍤勯柛鎾茬閸ㄦ繃銇勯弽顐杭闁逞屽墮閸熸潙鐣烽妸褉鍋撳☉娅亝绂嶆潏銊х瘈闁汇垽娼у瓭闂佺ǹ锕ら顓犳閹炬剚娼╅柤鍝ユ暩閸樺崬顪冮妶鍡楀濠殿喗鎸冲畷婵嗩潩鏉堚晝锛滈梺缁橈供閸犳牠宕濋敃鍌涚厸閻忕偟鏅暩濡炪伇鍌滅獢闁哄本鐩獮妯兼崉閻戞ḿ鈧顪冮妶鍡樼┛缂傚秳绶氶獮鍐╃鐎n亜绐涙繝鐢靛Т閸燁垶顢旈悢鍏尖拻濞达綀濮ょ涵鍫曟煕閿濆繒鐣垫鐐茬箻閺佹捇鏁撻敓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