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高考知识网 > 国家政策 > 正文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二)

更新时间:2023-08-19 10:57:43 高考知识网 www.xjdkctz.com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流动人口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等纳入居住登记制度,完善和扩大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闂傚倷绀侀幖顐λ囬鐐村亱濠电姴娲ょ粻浼存煙闂傚顦﹂柣顓燁殜閺屾盯鍩勯崘顏佹缂備讲鍋撻柛鈩冪⊕閻撴洟鏌嶉埡浣稿絹闁瑰瓨绺鹃弸鏃堟煠閸濄儲鏆╃紒鐘荤畺閺屸剝寰勭€n亞鍔搁梺绋垮閹瑰洭寮诲☉婊呯杸闁哄倸绻戦崹鍦垝濞嗘劕绶為悗锝庡墰閻﹀牓姊洪崨濠冨闁告挻鐩鎶芥偐瀹曞洨鐦堥梺闈涚箳婵兘宕规繝姘厱闁归偊鍘奸崝銈呪攽閳藉懏瀚�
婵犵數濮烽弫鎼佸磻閻愬唽缂氭繛鍡樻惄閺佸嫰鏌涢埄鍐噮闁活厼鐗撻弻鐔虹磼閵忕姵鐏堢紓浣哄缂嶄線寮婚悢鍛婄秶闁告挆鍐ㄧ厒闂備礁鎲¤摫婵炲吋鐟╅崺銉﹀緞閹邦剛顔掔紓浣圭椤銆傞懖鈺冪=濞撴艾娲ら弸娑㈡煟濡も偓閿曪妇鍒掑▎鎰瘈闁搞儜鍥ф暪婵犵數濞€濞佳呪偓姘间簻闇夐柣鎴eГ閻撶喖骞栧ǎ顒€鐏╅柛鐘虫礋閺岀喖宕欓妶鍡楊伓

第二十四条 流动人口持居住证或者居住登记凭证,在居住地依法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

(二)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三)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计划免疫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四)国家规定的对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五)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六)按照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七)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政策;

(八)居住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的表彰和奖励;

(九)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

第二十五条 流动人口持居住证或者居住登记凭证,在居住地享有下列便利:

(一)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

(二)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三)按照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四)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便利。

第二十六条 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其适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应当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

第二十七条 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常住户口。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流出人员的教育、培训,保护留守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服务组织应当为居住证的使用提供便利。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立全省统一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台,实现居住登记、计划生育、劳动保障等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流动人口信息应当包括流动人口的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址、服务处所、政治面貌、婚姻状况、计划生育、劳动就业、受教育状况、社会保障等内容。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卫生计生等部门和机构管理的流动人口信息,应当统一汇入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二条 流动人口在申报居住登记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流动人口发现居住证记载的信息错误或者居住信息变动的,应当申请更正或者变更。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商业服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查询、使用流动人口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流动人口未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未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物业服务企业未报告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报告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未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居住证,是指流动人口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合法居住的证明和享受权益保障、公共服务的有效证件。

居住证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临时居民身份证等。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6月5日发布的《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3号)同时废止。


    闂傚倷娴囬褏鎹㈤幒妤€纾婚柣鎰梿濞差亜鍐€妞ゆ劧缍嗗ḿ鐔兼⒑绾懏褰х紒鐘冲灩缁牓宕掗悙瀵稿帾婵犵數濮寸换妯侯瀶椤曗偓閺岋絾鎯旈鍏肩彎闂佸搫鑻粔褰掋€佸鈧俊鎼佹晝閳ь剟顢旈敓锟�
婵犵數濮烽弫鎼佸磻閻愬唽缂氭繛鍡樻惄閺佸嫰鏌涢弴銊ュ箻闁告宀搁弻鈩冨緞鐎n亝顔呴梺闈╁瘜閸樻悂宕戦幘缁樻櫜闁稿本绋掗悵鏍磽娴e壊鍎愰柛銊ユ健瀵濡舵径瀣劒濡炪倖鍔戦崹缁樼閹殿喚纾藉ù锝堫嚃濞堟棃鏌涙繝鍌涘仴妤犵偛妫濆畷姗€顢欓懖鈺婃Ч婵$偑鍊栭崝妤佹叏閸愯褰掓倻閼恒儳鍘介柟鍏肩暘閸ㄥ綊宕伴弴銏$厵闁告垯鍊栫€氾拷
闂傚倸鍊风粈渚€骞栭銈囩煋闁绘垶鏋荤紞鏍ь熆鐠虹尨鍔熼柡鍡愬€曢妴鎺戭潩閿濆懍澹曢柣搴ゎ潐濞叉ê鐣濈粙璺ㄦ殾闁告鍊i悢铏圭<婵妫楅弲娆撴⒒閸屾艾鈧娆㈤敓鐘茬;闁告洦鍨侀崶顒€绠ユい鏃傛嚀娴滅偓鎱ㄥΟ绋垮姎濠碉紕鏅埀顒€鐏氬妯尖偓姘煎灦钘濋柛娆忣槶娴滄粓鏌熼搹鐟颁沪閻庢熬鎷�
闂傚倸鍊烽懗鑸电仚缂備胶绮崝娆忕暦閵忋倕鍐€妞ゆ劑鍎卞皬婵$偑鍊栫敮鎺斺偓姘煎墰缁鏁愭径瀣幍闁诲孩绋掑玻鍧楁儗鐎n剛纾兼い鏇炴鐎氾拷 - 闂傚倸鍊风粈渚€骞夐垾鎰佹綎缂備焦蓱閸欏繘鏌熺紒銏犳灈闁活厽顨婇弻娑㈠焺閸愵亖妲堢紓浣哄缂嶄線寮婚悢琛″亾濞戞瑡缂氶柣顓烆儑缁辨帡顢氶崱妯侯伓 - 闂傚倸鍊烽懗鑸电仚缂備胶绮崝妤冨垝閺冨牊鍊婚柤鎭掑劚閸撶懓鈹戞幊閸婃洟宕婧惧亾濮橆厼鍝洪柟顔筋殔閳藉鈻嶉搹顐㈢伌闁挎繄鍋ら弫鎾绘晸閿燂拷 - 婵犵數濮烽弫鎼佸磻濞戞娑欐償閵娿儱鐎梺鍏肩ゴ閺呮粌鐣烽弻銉﹀€甸柨婵嗛閺嬫稓绱掗悪鈧崳锝夊蓟閿熺姴鐐婇柍杞扮贰閻庢娊姊虹捄銊ユ珢闁瑰嚖鎷� - 闂傚倸鍊风欢姘跺焵椤掍胶鈽夐悗姘叄閺屾稒绻濋崘鐐暦闂佽绻戦悷鈺呭蓟閿濆鍋愰柛娆忣槹閹瑩姊虹€癸附婢樻俊濂稿础闁秵鐓ラ柣鏇炲€圭€氾拷 - 闂傚倸鍊风欢姘缚閼姐倖瀚婚柣鏃傚帶缁€澶愬箹濞n剙濡奸柛姘秺楠炴牕菐椤掆偓婵¤偐绱掗悪鈧崳锝夊蓟閿熺姴鐐婂瀣捣閿涚喎鈹戦檱椤曟粓骞忛敓锟�
闂傚倸鍊烽悞锕傛儑瑜版帒绀夌€广儱鎷戦懓璺ㄢ偓鐐瑰€曢埞鏃€绻濋悽闈浶為柛銊ャ偢椤㈡瑩骞囬弶璺唵闂佽法鍣﹂幏锟�20004639闂傚倸鍊风粈渚€骞夐敓鐘冲仭闂侇剙绉寸粻顖炴煥閻曞倹瀚�-12

CopyRight 2017-2024 Www.xjdkctz.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濠电姴鐥夐弶搴撳亾閺囥垹纾归悷娆忓娴犳岸姊绘笟鈧埀顒傚仜閼活垱鏅堕鈧弻娑㈡偄鐠哄搫绁梺璇″櫙缁绘繈寮澶婄妞ゆ巻鍋撻柣婵呭嵆濮婅櫣鍖栭弴鐐测拤闂佽崵鍟欓崨顖滅厠闂佽法鍣﹂幏锟� 闂傚倸鍊烽懗鍓佸垝椤栫偑鈧啴宕ㄧ€涙ê浜辨繝鐢靛Т閸婂绱撳鑸电厱妞ゆ劗濮撮崝姘辩磼閻橆喖鍔﹂柡灞界Х椤т線鏌涢幘璺烘瀻妞ゆ洩缍侀幃浠嬪川婵犲啯顏熼梻浣芥硶閸o箓骞忛敓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