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生育保险报销流程标准.2017年上海生育保险新规(全文)
上海市人社部门近日出台生育保险新规: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连续缴纳满9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累计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不满9个月的,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单位先行支付。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7上海生育保险新规(全文),欢迎阅读!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沪人社福发[2016]22号
关于申领本市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生育保险制度,切实保障生育女职工依法合规、及时足额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现对申领本市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且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女职工生育、流产的,可以按规定向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二、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三、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累计缴费已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已先行支付的费用。
四、本通知自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市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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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公布的《关于申领本市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6〕22号)了解到上海市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自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新政策:变化在哪里?
新规实施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缴费期限不满1年的,生育生活津贴只能按2892元的最低标准计发。
新规实施后,只要生育或流产时正常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就可以按生育时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生活津贴,总体待遇“不降反升”。
1、生育生活基金怎么发?
由上海市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适用人群
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
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
(这里既包括女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连续缴费满9个月的情况,也包括女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连续缴费满9个月的情况。)
生育生活津贴计算公式
生育生活津贴=单位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包含产假和生育假)
2、生育生活基金怎么发?
按比例支付,剩余由用人单位先支付
适用人群
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9个月
生育生活津贴计算公式
生育生活津贴=单位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包含产假和生育假)
其中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已先行支付的费用。
关于“单位平均工资”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前12个月内未变动过工作单位的,“单位平均工资”按其生育或流产当月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
生育或流产前变动工作单位的,“单位平均工资”按其生育或流产前12个月各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
其中,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计发;
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本市职工工资300%以上的,按本市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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