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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低保申请条件标准及补助标准政策

更新时间:2023-06-14 02:15:27 来源:高考知识网 www.xjdkctz.com

城乡低保申办条件

凡持有我市城镇(农村)常住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地低保标准的,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低保待遇。

办理材料

城乡低保申办材料

1.申请书

2.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

3.家庭收入情况有关证明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1)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2)优抚对象需提供能够确认其身份的证明材料。(3)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4)在外务工人员需提供有关收入证明。(5)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城乡低保申办流程

1.申请: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2.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低保申请之后,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调查核实。

3.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4.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设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

5.审批: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及时提出审批意见。提出审批意见前,并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做出审批决定。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做出审批决定后,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通过村(居)务公开栏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做出审批决定。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及时做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

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年人均4380元;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月人均650元;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年照料护理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确定,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年照料护理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确定。

保定低保补助标准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的意见》(冀民〔2016〕106号)要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以不低于所在县(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0%确定。

1.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农村低保标准×1.3,即3360元×1.3=4368元。取整定为4380元,即月人均365元。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城市低保标准×1.3,即500元×1.3=650元/月。

2.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要求,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确定,体现差异性。因此,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拟按最低工资标准的15%确定,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拟按10%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按人社部门规定执行。

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原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对象以及新申请审批通过的城乡特困供养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