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省残联获悉,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联日联合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对未按1.5%比例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按月足额征收就业保障金。此前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1名1-2级残疾人或1-3级伤残军人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一般按月缴纳。用人单位应在每月税收申报期内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在职残疾职工认定书》按月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保障金;同时应在每年1月1日前,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办法还规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用人单位遇台风、火山爆发、洪水、干旱、地震等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因其他突发事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30日内,向所在地财政局、残联或地税局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比如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等。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地方各级残联、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保障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1名1-2级残疾人或1-3级伤残军人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一般按月缴纳。用人单位应在每月税收申报期内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在职残疾职工认定书》按月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保障金;同时应在每年1月1日前,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办法还规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用人单位遇台风、火山爆发、洪水、干旱、地震等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因其他突发事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30日内,向所在地财政局、残联或地税局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比如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等。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地方各级残联、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保障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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