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调整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评估,2013年1月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调整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3〕5号)需继续实施,其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8日
上海市女职工产假期限有多少天?
(一)本市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
(二)本市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上海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文件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本市女职工产假最长可达158天。
全国朝医学专业的大学名单及排名一览表2024
时间:2024-01-23 09:49:17全国哈医学专业的大学名单及排名一览表2024
时间:2024-01-23 09:48:15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新能源汽车技术专业怎么样?录取分..
时间:2024-01-23 09:47:07全国傣医学专业的大学名单及排名一览表2024
时间:2024-01-23 09:45:59重庆理工大学在甘肃高考招生计划人数和专业代码(2024参..
时间:2024-01-23 09:44:17全国维医学专业的大学名单及排名一览表2024
时间:2024-01-23 09:4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