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高考知识网 > 新政策 > 正文

2018双鸭山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赔偿标准明细说明

更新时间:2023-08-28 06:01:01 高考知识网 www.xjdkctz.com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妞嬪海鐭嗗〒姘e亾妤犵偞鐗犻、鏇氱秴闁搞儺鍓﹂弫宥夋煟閹邦厽缍戝ù婊嗛哺缁绘繈鎮介棃娴躲垺绻涚仦鍌氣偓妤冨垝缂佹ê顕遍悗娑欋缚閸樼敻姊婚崒姘偓鎼侇敋椤撯懞鍥晝閸屾稓鍘藉銈嗘尵閸c儱鈻撳⿰鍫熺厸閻忕偛澧藉ú鎾煕閳轰礁顏€规洘锕㈤、鏃€鎷呯拠鈩冪秾缂傚倸鍊搁崐椋庢媼閺屻儱纾婚柟鍓х帛閻撴洟鏌嶉埡浣告殶闁愁垱娲熼弻锝夊箻鐎涙ḿ顦伴梺鍝勮嫰缁夊綊宕洪埄鍐╁缂佸娉曢崐鎺楁⒒娴g儤鍤€闁宦板妿缂傛挻銈i崘銊ュ殤闂佸搫鍟悧濠囨偂閻樼粯鐓曟繝闈涘閸旀粓鏌¢崱蹇旀珖缂佽鲸甯¢幃鈺呮嚒閵堝洦姣囬梻浣告惈婢跺洭宕滃┑鍡╁殫闁告洦鍘搁崑鎾绘晲鎼存繄鏁栭梺鍛婃⒐閹倸顫忛搹鍦煓闁割煈鍣崝澶愭⒑閸︻厽鍤€婵炲樊鍘奸锝囨嫚濞村顫嶅┑鐘诧工閹虫劙寮堕幖浣光拺闁告繂瀚埀顒€鎽滈幑銏ゅ箣閿曗偓閸ㄥ倿鏌涢敂璇插箹闁搞劍绻冪换娑㈠幢濡搫顫岀紓浣稿閸嬨倝骞冨Δ鍛櫜閹肩补鈧剚娼鹃梻浣风串缁犳垿鎮ч幘鎰佹綎婵炲樊浜滃婵嗏攽閻樻彃鏆欐い锔规櫊濮婃椽宕ㄦ繝鍐ㄩ瀺闂佺儵鏅╅崹浼搭敋閿濆绠柤鎭掑劚娴滃綊鎮楃憴鍕婵炲眰鍔戦幆渚€宕奸妷锔规嫼闂傚倸鐗婄粙鎾剁不閸愭祴鏀芥い鏃€鍎抽崢瀵糕偓瑙勬礉椤鎹㈠┑鍡╂僵妞ゆ挾濮撮獮鍫ユ⒒娴e摜绉洪柛瀣躬瀹曘垺绺界粙璺槷闂侀潧鐗嗛幊澶愬绩娴犲鐓冮柦妯侯槹閸f椽鎮楀鐐
濠电姷鏁告慨鐑藉极閸涘﹥鍙忛柣鎴f閺嬩線鏌熼梻瀵割槮缁炬儳顭烽弻锝夊箛椤掆偓閺傗偓缂傚倸鍊圭喊宥囨崲濞戙垹骞㈡俊顖滅帛閸庡酣姊烘潪鎵槮閻庢矮鍗冲璇测槈閵忕姷鍔撮梺鍛婂姦娴滄繈宕抽鈧鍝劽虹拠鎻掔闂佺粯顨嗛幑鍥ь嚕婵犳碍鍋勯柧蹇撴贡閿涙粓姊洪棃娑氱濠殿喚鏁婚幃姗€宕奸姀銏紳婵炶揪绲介幖顐︻敁閹惧墎纾界€广儱瀚粣鏃傗偓娈垮枛椤兘骞冮姀銈呭窛濠电姴瀚倴闂傚倷绀侀幉锟犲箰閸℃稑绀冮柕濞у啫绗撻梻鍌氬€搁崐椋庣矆娓氣偓楠炲妾遍柟绛嬪亜閳规垿鎮欓幓鎺撳€梺鑽ゅ暱閺呯姴鐣峰ú顏勎ㄩ柨鏇楀亾缂佸墎鍋ら弻鐔兼焽閿曗偓婢х増銇勯弮鈧敮鐐垫閹惧瓨濯撮柛锔诲弾閻忓崬顪冮妶搴′簻妞わ妇鏁绘俊鎾磼閻愭潙娈愰梺鍐叉惈閸熶即鏁嶅┑鍥╃闁瑰墽顥愭竟妯荤箾鐏炲倸鈧繂顕g粙搴撴闁靛骏绱曢崢钘夆攽鎺抽崐鎰板磻閹剧粯鐓ラ柡鍥朵簻椤╊剟鏌涢幒鎾崇瑨闁宠閰i獮鍥敊閸撗勵潓闂傚倷鐒﹂幃鍫曞磿濠婂牆鐐婄憸搴ㄥ汲椤忓嫧鏀介柣妯虹仛閺嗏晛鈹戦悙鈺佷壕婵犵數鍋橀崠鐘诲川椤忓嫪澹曞┑顔斤耿濡法鑺辨繝姘梿濠㈣埖鍔栭悡鐔兼煙鏉堝墽鍒扮悮姘舵⒑缂佹ɑ灏甸柛鐘崇墵閻涱噣寮介‖銉ラ叄椤㈡鍩€椤掑嫭鍊堕柍鍝勬噺閻撴洟鏌eΟ鎸庣彧缂佲偓鐎n喗鐓涚€光偓閳ь剟宕伴弽褏鏆︽繛鍡樻尭鍥撮梺绯曞墲椤ㄥ繑瀵奸敓锟�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四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瀹勬噴褰掑炊椤掑鏅悷婊冪箻楠炴垿濮€閵堝懐顔婂┑掳鍊愰崑鎾剁棯閹岀吋闁哄矉缍侀獮鍥敍閿濆棌鎸呮繝鐢靛仜濡﹥绂嶅⿰鍫濈闁逞屽墮椤啴濡堕崱妤€衼缂傚倸绉村Λ妤€鐜婚崸妤佸亜闁稿繐鐨烽幏铏圭磼缂併垹骞栭柟鍐茬箺閵囨劘顦寸紒杈ㄥ浮閹晠宕橀懠顑挎偅缂傚倷绶¢崰鏍偋閹惧磭鏆﹂柟鐑橆殕閸婄兘鎮楅悽鐧诲湱鏁幆褉鏀介柣妯虹仛閺嗏晛鈹戦纰卞殶闁瑰箍鍨硅灒濞撴凹鍨抽埀顒冨煐閵囧嫰寮村Δ鈧禍楣冩⒑閸濆嫮鐒跨紒鏌ョ畺楠炲棝寮崼顐f櫓闂佺ǹ绻楅崑鎰亹鎼淬劍鈷掑ù锝呮啞閹牓鏌ゅú璇茬仯缂侇喗妫侀妵鎰板箳鐎Q冧壕濞达絽澹婂ḿ銊╂煃瑜滈崜姘┍婵犲洤绠瑰ù锝堫潐濞呭洭姊洪柅鐐茶嫰婢у瓨銇勯姀鈩冾棃闁轰焦鎹囬弫鎾绘晸閿燂拷
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閹间礁纾归柣鎴eГ閸婂潡鏌ㄩ弴妤€浜惧銈庝簻閸熸潙鐣风粙璇炬棃鍩€椤掑嫬纾奸柕濞у嫬鏋戦梺缁橆殔閻楀棛绮幒鏃傛/闁诡垎鍕淮濠殿喖锕ュ浠嬨€佸Δ鍛劦妞ゆ帒鍊婚惌鎾绘煙缂併垹鏋涢柛銊ュ€块弻娑樼暆閳ь剟宕戝☉姘变笉閻熸瑥瀚粻楣冩煥濠靛棝顎楀褜鍠栭埞鎴﹀灳閼碱剛鐓撻梺鍝勭焿缂嶄線鐛幒妤€鍗抽柕濞垮劜椤斿嫭淇婇悙顏勨偓銈夊矗閳ь剚绻涙径瀣妤犵偞鍨垮畷鐔碱敍濮橆剛鐛╁┑鐐舵彧缁蹭粙宕板顑肩細闁归偊鍠氱壕濂告煕鐏炵偓鐨戦弫鍫ユ⒑鏉炴壆鍔嶉柛鏃€鐗曢銉╁礋椤撴稑浜鹃柨婵嗙凹缁ㄦ挳鏌涚€n偅宕岀€规洖缍婇、鏇㈠Χ閸ヨ泛鏅梻鍌欒兌閹虫捇鎮洪妸褎宕查柛宀€鍋涘Ч鏌ュ级閸稑濡稿ù婊勭矒閺屽秹宕崟璺轰紣婵犫拃鍐憼闁逛究鍔嶇换婵嬪礃閳瑰じ铏庢俊鐐€戦崹娲偡瑜斿畷鐗堢節閸パ咁攨闂佺粯鍔栭幆宀勫疮閳ь剛绱撻崒姘偓鎼佸磹瀹勬噴褰掑炊閵婏絼绮撻梺鍛婄缚閸庢煡寮冲⿰鍫熺叆闁绘柨鎼瓭闂佸搫顑勭欢姘跺蓟閻旂厧绀堢憸蹇曟暜濞戙垺鐓涢柛娑卞枟閸婃劙鏌$仦璇插闁诡喓鍊濆畷鎺戔槈濮楀棔绱�
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閹间礁纾瑰瀣捣閻棗銆掑锝呬壕閻庤娲忛崕鎶藉焵椤掑﹦绉甸柛鐘崇墱婢规洟宕稿Δ浣哄幍闂佽鍨虫晶妤吽夋径鎰闁哄鍩婇煬顒勬煛鐏炶鈧繈骞婂┑瀣妞ゆ棁鍋愭晶顖氣攽閻愯尙鎽犵紒顔肩灱缁辩偞绻濋崶褑鎽曞┑鐐村灟閸ㄧ懓鏁俊鐐€栧濠氬储瑜旈敐鐐哄煛閸愵亞锛濇繛杈剧稻瑜板啯绂嶆ィ鍐┾拺闁告稑锕ゆ慨锕傛煕閻樻剚娈滈柟顕嗙節閹晠鎮介崹顐础闂備礁鎼ˇ顖炴倶濠靛鍤嬬憸鐗堝笚閻撴洟鏌¢崘锝呬壕濡炪們鍔岄敃顏勵嚕婵犳碍鏅搁柣妯垮皺椤︺劑姊洪幐搴g畵闁瑰啿绉电粩鐔煎即閻樼數锛濋梺绋挎湰閻熝囁囬敃鍌涚厾婵炶尪顕ч悘鐘绘煟閿濆洤鍘存い銏☆殜瀹曠喖顢曢妶鍛闂傚倷鑳堕幊鎾活敋椤撶喐鍙忔い鎾卞灩绾惧鏌熼崜褏甯涢柡鍛叀楠炴牜鍒掗崗澶婁壕闁肩⒈鍓氶弲濂告⒑閼姐倕鏋戠紒顔肩Т椤灝螣閼测晝鐓嬮梺鑽ゅ枛閸嬪﹤岣块弽銊х鐎瑰壊鍠曠花璇裁归懖鈺佲枅闁哄本鐩鎾Ω閵夈儴绶熸繝鐢靛Т閿曘倝鎮ф繝鍥ㄥ亗闁告劦浜濋崰鎰節婵犲倻澧曠紒鈧崼鐔虹瘈闂傚牊绋掗ˉ鎴︽煛鐎n亞效闁哄矉绻濆畷鍫曞Ψ閵壯傛偅缂備胶鍋撻崕宕囩礊婵犲洤钃熼柣鏃傚帶缁犳岸鏌℃径濠冩珖闁瑰墽绮悡鐔兼煙閹呮憼缂佲偓閸愩剣搴ㄥ炊瑜濋煬顒€鈹戦垾宕囧煟鐎规洦浜濋幏鍛矙閸噮妫婇梻鍌欐祰椤曆呪偓娑掓櫊閹垽顢楅崟顐ゎ唵闂佽法鍣﹂幏锟�
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閻戣姤鍤勯柤鍝ユ暩娴犳氨绱撻崒娆掑厡缂侇噮鍨跺畷婵嗏枎韫囨洘娈鹃梺闈涚箞閸婃洟宕橀埀顒€顪冮妶鍡楀闁稿骸宕惃顒€鈹戦敍鍕杭闁稿﹥鐗滈弫顕€骞掗弬鍝勪壕婵ḿ鍘ф晶鎵磼椤旂⒈鐓奸柡浣瑰姈瀵板嫮鈧綆鍓欓獮宥夋⒑鐠囨彃顒㈢紒瀣笒閻滃宕稿Δ浣稿壒闁诲函缍嗛崜娑氬閸忕浜滈柡鍥╁仦椤ョ偤鎮楀鐐 - 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妞嬪海鐭嗗〒姘e亾妤犵偛顦甸崹楣冨箛娴e湱绋佺紓鍌氬€烽悞锕佹懌闂佸憡鐟ョ换姗€寮婚悢铏圭<闁靛繒濮甸悘鍫ユ⒑濞茶骞楁い銊ワ躬瀵鈽夐姀鐘靛姶闂佸憡鍔︽禍鏍i崼銏㈢=濞达絽鎼鎾剁磽瀹ュ嫮绐旂€殿喖顭烽幃銏㈡偘閳ュ厖澹曞┑鐐村灦閻燂紕绱撳鑸电厽妞ゆ挾鍎愰崕鎴犵磼鏉堛劌娴い銏″哺瀹曞崬螣娓氼垯绱� - 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閻戣姤鍤勯柤鍝ユ暩娴犳氨绱撻崒娆掑厡缂侇噮鍨跺畷婵單旈崘銊ョ亰闂佸搫鍟悧濠囧磹婵犳碍鐓犻柟顓熷笒閸旀岸鏌涢幘鑸靛殌闁宠鍨堕獮濠囨煕婵犲啯绀嬬€规洦鍨堕、娑樷攦閹傚濠殿喗锕╅崢濂稿传濞差亝鐓欐い鏃傜摂濞堟棃鏌嶉挊澶樻Ц闁宠绉归幖褰掝敃閵忣澀绱濋梻浣瑰缁诲嫰宕戦妶澶婃瀬闁瑰墽绮弲鎼佹煥閻曞倹瀚� - 婵犵數濮烽弫鍛婃叏閻戣棄鏋侀柟闂寸绾剧粯绻涢幋鐑嗙劯婵炴垶鐟﹂崕鐔兼煏婵炲灝鍔氶柣搴弮濮婃椽宕楅懖鈹垮仦闂佸搫鎳忕划宀勬偩閻戣棄钃熼柕澶涚畱閳ь剛鏁婚弻銊モ攽閸℃侗鈧鏌$€n偆銆掔紒杈ㄥ浮閹亪鍩€椤掑嫬闂柨婵嗩槸閽冪喖鏌ㄩ悢鍝勑㈤柣鎰躬閺屽秵娼幍顔跨獥闂佽瀛╂繛濠傤潖閾忚宕夐柕濞垮劜閻濄垽姊洪悷鏉挎闁瑰嚖鎷� - 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妞嬪孩顐芥慨妯挎硾閻掑灚銇勯幒宥堝厡闁宠棄顦甸幃妤€顫濋鍕及闂佸搫鏈粙鎺旀崲濠靛绀冮柣鎰靛墰閺嗭箓姊绘担绛嬪殭缂佺粯鍨块幃鐑藉煛閸涱叀鎽曢梺鎸庣箓椤︿即宕戦幇鐗堢厱婵炲棗娴氬Σ褰掓煙椤旂晫鎳囨慨濠呮閳ь剛娅㈤梽鍕熆濡绻嗗┑鍌溓圭涵鈧梻渚囧墮缁夌敻鎮¢妷鈺傜厽闁哄洨鍋涢埀顒€婀遍埀顒佺啲閹凤拷 - 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妞嬪孩顐芥慨姗嗗厳缂傛岸鏌ゆ慨鎰偓鏍偓姘煼閺岋綁寮崒姘粯缂備讲鍋撳鑸靛姇缁犺绻涢敐搴″濠碘€炽偢閺屾稑顫濋鍌溞ㄥΔ鐘靛仦閻楁洝褰佸銈嗗坊閸嬫挸鈹戦檱閸嬫劗妲愰幒妤佸亼闁逞屽墴瀹曟娊鏁愭径濠呮憰闂佽法鍠撴慨鎾倷婵犲偆娓婚悗锝庝簼閹癸綁鏌ㄥ☉姘瀻闁宠鍨垮杈ㄣ亜閺囩喓鐭掓鐐茬箻閺佹捇鏁撻敓锟�
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閻戣姤鍊块柨鏇炲€归崕鎴犳喐閻楀牆绗掔紒鈧径灞稿亾楠炲灝鍔氶柟閿嬪灴閹虫挾鎹勯妸銏犱壕闁绘劗鎳撻埀顒佹礋閸╃偤寮埀顒傛崲濠靛鍋ㄩ梻鍫熷垁閻愮儤鐓曢柕濞垮劘閸嬨垺銇勯姀锛勬噰妤犵偛娲鍓佹崉椤垵鏁搁梻鍌欐祰濞夋洟宕抽敃鍌氱闁跨噦鎷�20004639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妞嬪海鐭嗗〒姘e亾妤犵偛顦甸弫鎾绘偐閸愯弓鐢婚梻鍌欑贰閸撴瑧绮旂€靛摜涓嶆い鏍仦閻撱儵鏌i弴鐐测偓鍦偓姘炬嫹-12

CopyRight 2017-2024 Www.xjdkctz.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濠电姷鏁告慨鎾儉婢舵劕绾ч幖瀛樻尭娴滈箖鏌¢崶銉ョ仼缁炬儳缍婇幃宄扳枎韫囨搩浼€婵炲濮靛畝绋款潖缂佹ḿ鐟归柍褜鍓熼崺鈧い鎺戝€告禒婊堟煠濞茶鐏¢柡鍛埣椤㈡岸鍩€椤掑嫬钃熸繛鎴欏灪閸嬪嫰鎮归崫鍕儓缂佷緡鍣e铏规嫚閳ヨ櫕鐝紓浣虹帛缁诲牆顕i銏╁悑濠㈣泛锕﹂ˇ鏉款渻閵堝棗鍧婇柛瀣崌閺岋絽鈹戦崨顓炵ギ濠殿喖锕ㄥ▍锝夊礌閺嶎厼鍗抽柣鎰ゴ閹枫倝姊绘担钘夊惞闁哥喐鐟╁畷銊╊敍濠婂懎甯梻鍌欐祰濞夋洟宕抽敃鍌氱闁跨噦鎷� 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閻戣姤鍤勯柛鎾茬閸ㄦ繃銇勯弽顐杭闁逞屽墮閸熸潙鐣烽妸褉鍋撳☉娅亝绂嶆潏銊х瘈闁汇垽娼у瓭闂佺ǹ锕ら顓犳閹炬剚娼╅柤鍝ユ暩閸樺崬顪冮妶鍡楀濠殿喗鎸冲畷婵嗩潩鏉堚晝锛滈梺缁橈供閸犳牠宕濋敃鍌涚厸閻忕偟鏅暩濡炪伇鍌滅獢闁哄本鐩獮妯兼崉閻戞ḿ鈧顪冮妶鍡樼┛缂傚秳绶氶獮鍐╃鐎n亜绐涙繝鐢靛Т閸燁垶顢旈悢鍏尖拻濞达綀濮ょ涵鍫曟煕閿濆繒鐣垫鐐茬箻閺佹捇鏁撻敓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