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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农村养老保险购买政策规定,海南农村养老金计算方法发放标准

更新时间:2023-06-19 14:18:37 来源:高考知识网 www.xjdkctz.com

海南省农村养老金发放标准

为了缓解企业缴税负担,多地下调了社保缴税比例,目前海南省政府也明确要降低社保缴费比例。对于降低社保税率是否应该退休待遇,政府也明确表示不会影响退休养老金待遇标准。

8月4日,海南省人社厅与海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阶段性降低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表示,海南决定从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阶段性降低海南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

其中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降至19%,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降至0.5%。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从业人员,部队所属用人单位中无军籍的从业人员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

参加海南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降至0.5%。

《通知》指出,5月-7月已经按20%和1%缴纳的,由省级社保经办机构组织各市县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抵扣。《通知》要求各市县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家规定确定的调整费率方案,要把社会保险费征缴和确保待遇按时足额支付摆在突出位置,进一步加强稽核稽查,做好参保扩面和清欠工作,确保基金应收尽收。

海口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启动

记者从海口市农保局获悉,该市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将于4月1日开始启动,至6月30日结束。不参加或未按时参加资格认证的待遇领取人员,将被暂停发放养老待遇。

海口市农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资格认证范围和对象为海口市城乡居保(含老农保)待遇领取人员。按照规定,在本市居住的待遇领取人员,可携带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办理。长期在异地居住的待遇领取人员,可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到现居住地的镇(街)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异地协查手续,由居住地的镇(街)以上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协查函寄回待遇领取地的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处即可。对于居住本地的重度残疾或因病而行动不便的特殊人群,由镇(街)社保所派人上门认证。

海口市农保局提醒,在资格认证过程中,经办人员需严格审查待遇领取人员户口簿、身份证等证明材料,经办人员和相关责任领导要在认证表格上签字,并对认证结果负责。对不参加或未按时参加资格认证的待遇领取人员,在资格认证期结束的次月起暂停发放养老待遇,待待遇领取人员补办认证手续后方予以补发并续发养老待遇。

2016海南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计算:

根据最新的养老金计算办法,职工退休时的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退休年龄和当时的人口平均寿命来确定。计发月数略等于(人口平均寿命-退休年龄)X12。目前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不再统一是120了)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海南省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

以社保中的养老金为例,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4%。

1、企业在职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4%。

2、“新人”的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按本人退休时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计发。

注:由于客观原因,全国某些城市的计算标准可能有所不同。

海南省退休后养老金怎么发放?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

4、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2006年至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计发。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扩展阅读

3月16日上午,全省社保工作会议在澄迈召开。会议总结了及“十二五”时期海南省社保发展情况,分析形势,交流经验,安排部署今年及“十三五”时期主要工作任务。记者了解到,在“十二五”时期,海南省实现社保制度全覆盖。

“十二五”期末已建立统筹城乡社会保险制度体系

据悉,“十二五”时期,海南养老保险制度的触角从城镇延伸到乡村,从就业群体扩大到非就业、就业不稳定群体。在2010年9月和2011年5月,海南先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分别比国家规定完成时限提前2年和1年。2013年4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范围。

为推进城乡统筹,6月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海南又启动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这样,从农村到城市,所有人群都有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

除此之外,再加上“十二五”之前,已有的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海南至“十二五”期末,已建立了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实现社保制度全覆盖。

值得一提的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我省是全国第一个以地方立法形式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省份。“十二五”期间,海南省秉持“海南特区”精神,大力推进制度改革,在全国率先完成城镇职工社保制度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修订工作,在制度建设法制化方面领跑全国。

据悉,在“十二五”期末,全省常住人口参加基本养老、城镇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人数分别达到530.92万人、389.77万人、165.38万人、131.47万人、127.07万人,分别比“十一五”期末增长27.38%、20.54%、45.07%、37.18%、37.22%。据7月海南省“全民参保登记计划”信息比对数据显示,全省已有816.40万户籍人口参保。

数十万改制破产国有企业职工、4万多城镇超龄老人、1318名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被征地农民、建筑业农民工等特殊弱势群体均被纳入保障范围。55万60岁以上农村老人直接领取养老待遇,和城里人一样,每个月都有了基本生活保障。

“十二五”期间社保待遇水平与时俱进

在“十一五”期末,海南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是1108元。经过连续五年调整,提高到了1931元,人均月增加823元,增幅达74.28%。社会保障水平的提升使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前所未有。这些变化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

海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虽然制度建立的时间较短,基金沉淀少,但是这几年也多次提高待遇水平。1月1日起农村和城镇居民月基础养老金统一提高至145元,较新农保制度建立初期增长1.5倍多,高出国家确定的标准1倍多,居全国第四。

在“十二五”期间,海南把让老百姓看得起病作为调整完善医保政策、加强医保管理的着力点,不断提高医保保障能力。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报销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26万元和15万元。实施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年报销最高支付限额达22万元,即城乡居民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之后,个人支付超过8000元的部分仍可以享受“二次报销”。两项政策累加限额可达到37万元。大病医保缓解了“因病返贫”,让“病有所医”梦想成真。

,海南还将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分别由原来的14种调整、增加至24种和由原来的26种增加至30种,原有病种的待遇标准也全部上调,让慢性病人活得更有尊严。

此外,“十二五”期间,海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也在逐年提高,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较“十一五”期末增长了3.7倍。政策范围内生育医疗费用实报实销,并惠及男性参保人未就业家属。随着社会保险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的提升,广大参保群众充分享受到了社保改革发展的红利。一张更加结实细密的社会保障安全网已经织就,让900万海南人民享有基本保障,共享发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