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高考知识网 > 政策改革 > 正文

关于上海居住证新政2020年最新

更新时间:2023-08-23 17:41:53 高考知识网 www.xjdkctz.com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闂傚倸鍊搁崐椋庣矆娓氣偓楠炴牠顢曚綅閸ヮ剦鏁嶉柣鎰綑娴滆鲸绻濋悽闈浶㈡繛灞傚€楃划缁樺鐎涙ḿ鍘甸梻鍌氬€搁顓⑺囬敃鍌涚厽妞ゆ挾鍣ュ▓婊堟煛鐏炲墽娲撮柛鈺佸瀹曟﹢顢旀担璇℃綌缂傚倸鍊风拋鏌ュ磻閹剧粯鐓曢柍鈺佸暟閳洟鏌i幘瀛樼闁哄苯绉归崺鈩冩媴缁嬭法鍊掗梻浣烘嚀閻°劎缂撴ィ鍐ㄥ嚑闁哄啫鐗婇悡鐘绘煕濠靛嫬鍔滈柡鍡忔櫇缁辨帡鎮╅懡銈囨毇闂佸搫澶囬崜婵嗩嚗閸曨厸鍋撻敐搴濈敖闁告梹鎮傚铏圭矙閸噮鍔夐梺鍦嚀濞差厼顕g拠娴嬫婵犲﹤鎳愰弶鎼佹⒑閸濆嫬鈧摜鎹㈤幋锕€鍨傞柛锔诲幖閸ㄦ繃绻涢崱妯哄缂佸墎鍋ら幃妤呮晲鎼粹€愁潾闂佷紮绠戦悧鎾愁潖濞差亜宸濆┑鐘插暙椤︹晠姊洪崨濠冨鞍闁烩晩鍨伴锝夊箮閼恒儱浜归悗瑙勬礀濞层劑鎯侀崼銉︹拺闂傚牊绋撶粻鍐测攽椤旀儳鍘寸€规洝顫夌换婵嗩潩椤撶姴骞堥梻浣哥秺閸嬪﹪宕㈡總绋跨闁靛牆鎳夐弨浠嬫煃閽樺鍣洪悗姘炬嫹
婵犵數濮烽弫鍛婃叏閻戣棄鏋侀柟闂寸绾惧鏌i幇顒€鏂€缂傚倹纰嶇换娑㈠幢濡粯鍎庨梺杞扮鐎氫即寮诲☉銏犵労闁告劦浜濋崳顕€姊哄ú璇插箹闁绘鎹囧濠氭偄閾忓湱锛滈梺闈涚箳婵敻鎮橀崼銏㈢=濞达絽鎼鎾剁磽瀹ュ嫮绐旂€殿喖顭烽幃銏ゅ川婵犲嫮肖闂備礁鎲¢幐鍡涘礃閵娧冨笓闂傚倸鍊风粈渚€骞夐檱閹筋偄鈹戦悙鎻掓倯闁荤啿鏅犲畷娲Ψ閿曗偓缁剁偤鏌熼柇锕€澧版い鏃€甯炵槐鎾存媴閸︻収鐏卞銈庡亜椤︾敻濡撮崒鐐村殐闁冲搫鍟伴敍婵囩箾閹剧澹樻繛灞傚€濆绋库槈閵忥紕鍘藉┑掳鍊愰崑鎾绘煥閺囶亜顩柛鎺撳笒閳诲酣骞囬鍓ф闂備焦鎮堕崕婊堝炊瑜庨弳顏勨攽閻樺灚鏆╁┑鐐╁亾濠电偘鍖犻崨顏勪壕婵﹢妫跨花濠氭婢舵劖鐓熼柟杈剧到琚氶梺缁樻尵閸犳牠鐛弽顬ュ酣顢楅埀顒勬倶閳哄懏鐓曢柣妯挎珪缁€瀣煛瀹€鈧崰鏍х暦濞嗘挸围闁糕剝顨忔导锟�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

《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

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计算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的依据。

第七条(加分指标及分值)

加分指标包括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一)紧缺急需专业

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

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

持证人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连续3年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均每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本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最高100分。

(三)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0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最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2.持证人最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3.持证人最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均工资2倍的,积100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四)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

持证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五)远郊重点区域

持证人在本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最高分值20分。

(六)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

(七)表彰奖励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最高分值11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30分。

2.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60分。

3.持证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积110分。

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政府表彰奖励项目目录,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表彰奖励目录执行。

(八)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

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1年积4分,最高分值40分。

第八条(减分指标及分值)

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

(一)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

持证人3年内有提供身份、学历、就业、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次扣减150分。

(二)行政拘留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50分。

(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分。

第九条(一票否决指标)

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第三章积分规则及标准分值

第十条(单项指标积分规则)

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

减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减积分,按照扣减项目进行累计扣减。

第十一条(总分积分规则)

持证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积分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扣减积分,总积分的最低分值为0分。基础指标中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加分指标中的“投资纳税”、“投资带动本地就业”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

第十二条(总积分标准分值)

《居住证》总积分标准分值为120分。

第四章积分申办流程及管理

第十三条(积分申请)

持证人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第十四条(积分申请材料)

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3.劳动(聘用)合同;

4.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

5.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6.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磁卡。

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第十五条(材料受理)

人才服务中心收到积分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补齐材料。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材料审核)

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调阅持证人的人事档案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对持证人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奖励证书、结婚证、户口簿、验资报告、纳税明细和聘用本市户籍人员证明等积分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有疑问的材料,可以提请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积分核定)

积分申请材料审核属实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持证人积分情况。

第十八条(积分查询)

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或者持《居住证》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查询本人的积分。

第十九条(积分确认与调整)

在《居住证》签注时,对持证人积分予以确认。

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当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持证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下降或出现减分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积分进行扣减,并告知持证人。

第二十条(积分失效)

持证人《居住证》被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监督与复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全市积分申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材料取得的积分予以纠正。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对《居住证》积分存在异议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请复核。

第二十二条(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

个人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在代办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代办积分申请。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动态调整)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教育、卫生计生、公安、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对《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和标准分值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对象)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积分。

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

第三条(积分申请)

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或登记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请积分。

第四条(积分申请材料)

(一)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件);

3.持证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

4.劳动(聘用)合同;

5.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磁卡。

(二)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1.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证书。

2.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注册类的须在注册有效期内),并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或聘用证明;或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在外省市获得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证书,通过本市复评或验证的,视同在本市获得。

3.持证人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4.持证人在本市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工商档案机读材料、最连续3年在本市的纳税明细或最连续3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数(须由所聘单位为其连续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且申请当月仍在所聘单位)。

5.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证书。

持证人申请表彰奖励加分的,由表彰奖励主办单位向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可获得加分。

6.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的,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配偶户口簿。

7.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三)持证人配偶和同住子女需要享受积分相关待遇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结婚证;

2.配偶身份证;

3.配偶和子女户籍证明;

4.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其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

6.满16周岁以上且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的同住子女,应当提供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积分申请材料均须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第五条(材料受理)

受理机构对用人单位递交的积分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用人单位补齐材料。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材料审核)

受理机构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调阅持证人的人事档案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1.审核持证人工作经历、學習经历及相关情况。

2.查验持证人学历学位证书。

3.核实持证人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含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或聘用证明)或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4.核实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以及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的一致性。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作为“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的积分依据。

5.核实持证人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工商档案机读材料、企业纳税情况或聘用本市户籍人员情况。

6.核实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证书。

7.核实持证人的户籍、婚姻、子女等信息。

对有疑问的材料,可以提请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进行核实。

第七条(积分核定与告知)

积分申请材料审核属实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持证人积分情况。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可至区(县)人才服务中心领取积分书面告知单,用人单位也可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自行打印。

第八条(积分查询)

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或者持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查询本人的积分。

第九条(积分确认与调整)

在《上海市居住证》签注时,对持证人积分予以确认。

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持证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下降或出现减分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积分进行扣减,受理机构告知持证人积分变动情况。

第十条(积分有效期)

持证人积分有效期与《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一致。

第十一条(积分失效)

持证人《上海市居住证》签注过期,积分同时失效。持证人《上海市居住证》被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监督与复核)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全市积分申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违规材料取得的积分予以纠正,并由原受理机构告知持证人。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对积分存在异议的,向原受理机构提交复核申请,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复核并告知申请人复核结果;对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市人才服务中心提交复核申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复核并告知申请人复核结果。

第十三条(相关积分指标的具体解释)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试行期间,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范围是指环卫领域,远郊重点区域是指临港地区。

第十四条(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

个人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在代办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代办积分申请。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闂傚倸鍊搁崐宄懊归崶顒夋晪鐟滃繘骞戦姀銈呯婵°倐鍋撶痪鎯ь煼閺岋綁骞囬锝嗏挅濠电偛妯婃禍婊堝礃閳ь剙顪冮妶鍡楀Ё缂傚秴妫楀玻鍧楁偄閸忓皷鎷虹紒缁㈠幖閹冲繗銇愯缁辨帡鎮╅崘鑼患缂備緡鍠栭悧鎾崇暦閹烘鍊烽悗鐢登圭敮鎯р攽閻樺灚鏆╁┑顔碱嚟閹广垹螣娓氼垳鈧埖銇勯弴妤€浜鹃梺鍝勭焿缁查箖骞嗛弮鍫晩闁稿繗鍋愯ぐ搴ㄦ⒒娴e憡鎯堥柤娲诲灣缁棁銇愰幒瀣у亾娴e壊娼ㄩ柍褜鍓氭穱濠囧箹娴h娅囬梺閫炲苯澧存い銏℃閺佹捇鏁撻敓锟�
婵犵數濮烽弫鍛婃叏閻戣棄鏋侀柟闂寸绾惧鏌i幇顒€鏂€缂傚倹纰嶇换娑㈠幢濡粯鍎庨梺杞扮鐎氫即寮诲☉銏犲嵆闁靛ǹ鍎辩粻濠氭⒑閸涘⿴娈曠€光偓閹间礁钃熼柍鈺佸暙缁剁偤鎮楅敐搴濈凹妞ゆ柨鎳樺娲閳轰胶妲i梺鍛娚戦幃鍌氱暦閹达箑绠荤紓浣股戝▍婊堟⒑缁嬫寧婀扮紒瀣浮閹敻寮介銈囷紳婵炶揪绲芥竟濠囧磿閹扮増鐓曢柕濞垮劜閸嬨儳鈧鍠栭…閿嬩繆閼搁潧绶為悗锝庡亜閸旀帗淇婇悙顏勨偓鏍礉閹达箑鍨傜紓浣贯缚椤╂煡鏌熷▓鍨灓缁炬崘妫勯湁闁挎繂鐗滈崵鍐╃箾閸喐顥堥柡灞剧⊕缁绘繈宕掑☉妯规樊婵°倗濮烽崑娑樜涘┑鍡欐殾婵せ鍋撴い銏$懇閹虫牠鍩℃繝鍐冄冣攽閿涘嫬浜奸柛濠冪墵瀹曟繂螖娴g懓寮块梺鍛婂姌椤ュ棜銇愰幒鎾斥偓濠氭煠閹帒鍔ら柛妯圭矙閺岀喖宕楅懖鈺傛闂佹悶鍔岀紞濠傜暦娴兼潙鍗抽柕蹇ョ磿閸樼敻姊洪崨濠傜仧闁稿﹥鐗滈埀顒佺啲閹凤拷
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妞嬪海鐭嗗〒姘e亾妤犵偞鐗犻、鏇㈠Χ閸モ晝鍘犻梻浣虹帛閸ㄥ爼寮搁懡銈囩闁哄诞宀€鍞甸柣鐘烘鐏忋劑宕濋悢鍏肩厸闁糕剝鍔曢埀顒佹礋婵℃挳骞掗幋顓熷兊闂佹寧绻傞幊宥嗙珶閺囥垺鐓熼幖娣€ゅḿ鎰箾閸欏顏堟偩濠靛牏鐭欓悹鎭掑妽濞堥箖姊洪崨濠庢畼闁稿⿵缍侀幃銏ゆ惞閸︻叏绱叉繝娈垮枟椤ㄥ懎螞濡ゅ懎鐤炬繛鍡樻尰閳锋帡鏌涚仦鎹愬闁逞屽墴椤ユ挸鈻庨姀銈嗘櫢闁绘ǹ灏欓敍娑㈡⒑閸涘﹥澶勯柛銊ょ窔瀹曞爼顢楅埀顒傜不閵夛负浜滈柡鍐ㄥ€归崵鈧繛瀛樼矌閸嬫捇骞堥妸銉庣喓绮欓崹顔碱潛濠电姷顣槐鏇㈠疾椤愶箑鐒垫い鎺嗗亾闁诲繑鑹鹃…鍨熺亸鏍т壕婵ḿ鍘ч悘锕傛寠濠靛鐓曟繛鍡楁禋濡茶泛霉濠婂嫮鐭掗柡宀€鍠栭幖褰掓偡妫颁焦鍕冮梺璇插閻旑剟骞忛敓锟�
闂傚倸鍊搁崐鐑芥嚄閼哥數浠氱紓鍌欒兌缁垶宕濆▎蹇曟殾闁靛繈鍊曢崘鈧銈嗗姂閸庡崬鐨┑锛勫亼閸婃牜鏁幒鏂哄亾濮樼厧澧扮紒顔碱煼閺佹劖寰勭€n剙骞嶉梺璇插缁嬫帒鐜婚崸妤佸剹閻庯綆鍓涚壕鍏笺亜閺囩偞顥為悗姘炬嫹 - 闂傚倸鍊搁崐椋庣矆娓氣偓楠炲鍨鹃幇浣圭稁缂傚倷鐒﹁摫闁告瑥绻橀弻鐔虹磼閵忕姵鐏堥梺娲诲幗椤ㄥ﹪寮诲☉銏犵労闁告劦浜栧Σ鍫㈢磽娴e搫顎撶紓宥勭窔瀵鎮㈢悰鈥充壕婵炴垶鐟$紓姘舵煟椤撶儐鍎戠紒杈ㄥ浮椤㈡岸宕卞Ο渚紦 - 闂傚倸鍊搁崐鐑芥嚄閼哥數浠氱紓鍌欒兌缁垶宕濆Δ鍐ㄥ灊闁哄啫鐗婇崐濠氭煠閹帒鍔氶柛鎾舵嚀閳规垶骞婇柛濠冩礋瀹曨垶顢涘┃鎯т壕婵﹩鍘奸崫娲煙椤旂瓔娈旈柍钘夘槸閳诲秹鎼归銏紝闂佹寧绻勯崑銈夊极閹剧粯鏅搁柨鐕傛嫹 - 濠电姷鏁告慨鐑藉极閹间礁纾绘繛鎴烆焸濞戞瑦鍎熼柕濞垮劚閻庮參姊洪崗鑲┿偞闁哄懏绮岄悾鐑藉蓟閵夛箑鈧敻鏌ㄥ┑鍡涱€楅柡瀣〒缁辨帡鎮埀顒勫闯閿濆钃熼柨鐔哄Т閻愬﹪鏌嶆潪鎵窗闁诲孩濞婂铏规崉閵娿儲鐝㈤梺鐟板殩閹凤拷 - 闂傚倸鍊搁崐椋庢濮樿泛鐒垫い鎺嶈兌閳藉鎮楀顒勫弰闁哄本绋掔换婵嬪礃閻愵剛鏆﹂梻浣筋嚙缁绘垿鎮烽埡鍛摕闁挎繂顦伴崑鎰版煕濞嗗浚妲归柟顔界懇濮婅櫣鈧櫢闄勫妯讳繆婵傜ǹ纭€闂侇剙绉甸悡銉╂煟閺囩偛鈧湱鈧熬鎷� - 闂傚倸鍊搁崐椋庢濮橆兗缂氶柤濮愬€栫€氬鏌i弮鍌氬付缂佲偓婢舵劕绠规繛锝庡墮婵″ジ鏌涘顒傜Ш妤犵偞鐗曡彁妞ゆ巻鍋撳┑陇鍋愮槐鎺楁偑閳ь剟宕抽敐澶婅摕闁跨喓濮撮悙濠傤渻鐎n亝鎹i柨娑氬枎閳规垿妾辨い鏇熺矒楠炲繘鏁撻敓锟�
闂傚倸鍊搁崐鐑芥倿閿曞倹鍎戠憸鐗堝笒缁€澶屸偓骞垮劚閹锋垿鎳撶捄銊㈠亾閻愮懓鈧洟鍩為弮鈧换婵嬫偨闂堟刀鐐烘煕閵娿儯鍋㈡い銏$懇楠炲洭寮剁捄顭戝數闂備浇娉曢崳锕傚箯閿燂拷20004639闂傚倸鍊搁崐椋庣矆娓氣偓楠炲鏁撻悩鍐蹭画闂備緡鍓欑粔瀵哥不椤栫偞鐓ラ柣鏇炲€圭€氾拷-12

CopyRight 2017-2024 Www.xjdkctz.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婵犵數濮撮惀澶愬级鎼存挸浜鹃柡鍥ュ灩绾惧綊鎮峰▎蹇擃伀濞寸姵宀稿缁樼瑹閳ь剟鍩€椤掑倸浠滈柤娲诲灡閺呭爼顢氶埀顒勫蓟濞戙垺鍋勯悹鍝勬惈缁侇噣姊虹拠鈥虫珯缂佺粯绻堝顐㈩吋婢跺﹦顦板銈嗗坊閸嬫捇鏌e┑鍛祮婵﹨娅i崠鏍即閻愭祴鎷ら梻浣藉吹閸熸瑩宕ㄩ婊呭帬闂備浇娉曢崳锕傚箯閿燂拷 闂傚倸鍊搁崐鐑芥嚄閸撲礁鍨濇い鏍亼閳ь剙鍟村畷銊р偓娑櫭禍杈ㄧ節閻㈤潧孝闁稿﹤顕槐鎾愁潩閼哥數鍘卞銈嗗姉婵挳宕濆杈╃<闁绘﹩鍠栭崝锕傛煛鐏炵晫啸妞ぱ傜窔閺屾盯骞樼捄鐑樼€诲銈嗘穿缂嶄線骞冩禒瀣窛濠电姴鍟鐔兼⒒娴h姤纭堕柛锝忕畵楠炲繘鏁撻敓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