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高考知识网 > 政策改革 > 正文

长春市拆迁补偿标准明细,长春市征收土地房屋补偿条例全文(一)

更新时间:2023-06-02 19:29:36 来源:高考知识网 www.xjdkctz.com

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平补偿】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主体】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本级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各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与改革、国土、规划、房地、公安、市容环卫、财政、民政、工商、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六条【行政委托】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承包方式承接房屋征收任务,并不得转包。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七条【确需征收房屋的情形】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含棚户区改造)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八条【规划和计划】 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对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征求被征收人意见,90%以上的被征收人同意的,旧城区改建方可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九条【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实施的行为】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告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鸡舍、猪舍、温室大棚等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以及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一)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二)房屋所有权分割;

(三)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等许可登记;

(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条【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和制定程序】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征收时间、征收范围及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征收补偿资金、补偿方式、产权调换房屋安置地点、户型设计、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奖励标准等内容。

征收补偿方案按照下列程序制定:

(一)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

(二)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将论证后的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三)本级人民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50%以上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本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一条【涉及人数众多的征收决定程序】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超过1000户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经拟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市、区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出预警评价:

(一)房屋征收事项是否经过合法性和可行性论证;

(二)实施房屋征收是否产生行政争议和具有化解的可能;

(三)征收补偿资金和产权调换房源能否筹措到位;

(四)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公平、合理。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预警评价应当提出可实施、暂缓实施或者不可实施的意见。对可实施房屋征收的项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社会稳定风险因素的防范、化解和处置预案。

第十三条【专户存储】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存入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指定账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四条【房屋征收公告】 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征收的目的和依据;

(二)征收的地点和范围;

(三)征收补偿方案;

(四)房屋征收部门名称;

(五)征收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六)监督举报方式;

(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八)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第十五条【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市、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国土主管部门发布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六条【救济途径】 被征收人对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七条【补偿范围】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区人民政府对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被征收人,应当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住房保障优先】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被征收人可以不参加社会轮候。

第十九条【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拟征收项目的名称、范围、户数、建筑面积、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通过媒体予以公布。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报名参加房屋征收评估活动。报名日期截止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媒体和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申请参加该项目评估的具有相应资质评估机构名单、基本情况。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公布的具有相应资质评估机构的名单中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推选的代表以公开抽签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征收人不推选代表或者推选的代表不参与抽签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社区(村委会)代表公开抽取或者通过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整个过程应当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公告】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在征收范围内公告。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二十二条【实地查勘】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委派本机构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入户实地查勘,并核对估价对象权益、实物和区位状况,填写估价对象现场查勘表,并拍摄和妥善保管反映被征收房屋外部和内部的影像资料。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在估价对象查勘记录上签字。

被征收人不同意入户查勘,或者拒绝在估价对象查勘记录上签字确认事实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乡(镇)、街道或者社区(村委会)工作人员签字证明,有关情况应当在房地产估价师声明中予以表述。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考虑因素】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综合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结构、楼层、朝向、成新、配套设施等因素,作出评估报告。

房屋征收涉及资产评估的,由评估房屋价值的同一房地产评估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用途等,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符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第二十四条【被征收人拒绝配合的处理】 在房屋征收评估过程中,被征收人拒绝配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已向其致函确认履行期并要求其履行相关义务,超过履行期未答复的或者被征收人下落不明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以根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权属登记参照同类房屋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分户评估报告的公示】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逐户送达,由被征收人或者其成年同住近亲属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