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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西拥军优属条例最新版,陕西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全文

更新时间:2023-06-09 09:05:08 来源:高考知识网 www.xjdkctz.com

2018陕西拥军优属条例最新版,陕西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全文

(二)享受烈士褒扬金或一次性抚恤金的遗属人数为2人以上的,烈士褒扬金或一次性抚恤金的分配由遗属协商确定,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相应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不成的,按照遗属人数平均发放。

第十四条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种住房优待政策。

证明书发给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军人的兄弟姐妹。

第二章死亡抚恤

第九条优抚对象符合供养条件的,本人自愿入住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当地光荣院、福利院等机构优先接收。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第十三条本细则实施之前,优抚对象已由政府帮助购买、建设住房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住房优待政策。

第五条优抚对象家庭符合租赁型保障房保障条件的,优先实物配租;符合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优先安排。

第四条优抚对象申请住房保障的,其依法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等待遇,在准入审核中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由批准或者确认机关填发《烈士通知书》、《军人因公牺牲通知书》、《军人病故通知书》。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据收到的《烈士通知书》、《军人因公牺牲通知书》、《军人病故通知书》,发给遗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遗属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享受抚恤。

第八条烈士遗属享受的烈士褒扬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由持证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发放:

第四条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安排的以外,由省、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由市县民政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并组织实施。

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服役期间荣立功勋,但在退出现役后死亡的,不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二条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服役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以及户籍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证明书持证人由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协商,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相应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不通的,按下列顺序发放:

制宜。

第十六条设区市、县(市、区)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落实优抚对象住房优待。

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纳入保障范围,做好房产登记时的相关减免政策落实。

(一)父母(抚养人);

现将《陕西省实施(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遗属中有该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该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该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该军人的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第十条优抚对象办理房产、土地证件时,参照国家部委文件,免交登记费、工本费;自建房时,免交基础设施配套费、拨地定桩测绘费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七条优抚对象家庭符合相应条件的,优先纳入灾后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等政策范围。

(三)子女,有多个子女的,发给长子女。

第三条优抚对象住房优待以现行保障制度为依据,坚持

第一条为了健全和完善军人抚恤优待制度,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证明书持证人确定后,发证机关不再更改持证人。

军人在服役期间,所在单位获得集体荣誉称号或荣立集体功的,军人本人死亡后,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八条住房困难的优抚对象在租房、建房或危房改造时民政部门从节余优抚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确定。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办理土地使用证等相关减免政策落实,做好优抚对象住房优待服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从10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30%;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24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60元提高至410元、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60元提高至46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根据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各设区市民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房地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韩城市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神木、府谷县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

无上述对象,发给兄弟姐妹,有多个兄弟姐妹的可协商确定持证人,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相应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不通的,发给其中长者。

第十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享受定期抚恤。

域内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生活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年满60岁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烈士老年子女(以下简称“优抚对象”)。

无上述人员的,不予发放。

第十二条优抚对象家庭认定一般以户口簿为准。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庭分户的,其配偶及子女视为一个家庭,父母及未成年弟妹视为一个家庭;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生前父母已离异的,按照实际家庭情况认定。

第十一条制定住房保障轮候规则时,采用评分排序的,应当将优抚对象身份作为加分因素;采用摇号分配的,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单独排队。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做出显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优抚对象”是指在本省行政区

陕西参战老兵优抚政策受到广泛关注,以下是《陕西省实施(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细则》和《陕西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欢迎参考!

第一章总则

据报道,3月5日堪称是库尔德武装参战以来最惨一天,据土耳其军方的消息,仅仅这一天就有300多名库尔德武装分子被土军打死,还有更多选择投降,据悉库尔德武装最精锐的人民保卫军部队已经在土耳其的立体化猛烈打击下崩溃,丢下阿夫林城外的阵地逃往市区,希望利用城中的建筑物阻挡土耳其大军。

一次性抚恤金、增发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及计发办法依照《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民政部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无上述人员的不予发放。

定期抚恤金的发放,自民政部门确认其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当月起计算。

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相结合,坚持属地管理、因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工商、税务、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第九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依照《条例》规定对其遗属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民政部门负责制定优抚对象住房优待补助标准;审核、认定纳入补助范围优抚对象身份;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优先安排到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处理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第三条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张华说,他爷爷张井飞是位参加过淮海战役的老兵,曾获得军功章。十多年前,张井飞口齿清楚时,曾讲过当年参战的故事。他通过父亲和爷爷的叙述,大致弄清了张井飞参加革命的经历。1946年春,张井飞(曾用名张德友)担任北海村(当时叫通海村)村长。当年12月,他加入华东野战军,在十二纵三十五旅一0三团一营二连二排二班当战士。

政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六条优抚对象家庭符合经济适用房供应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房,优先配售。

(二)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