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招生录取
(一)招生原则
1.择优录取原则。高中段招生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尊重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既要依据学生的升学考试成绩,又要依据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既要衡量学生发展的现有水平,又要参考学生的成长过程;既要重视学生的总体发展,又要关注学生某方面的突出才能和表现。
2.普职协调原则。按照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大体相当的原则,统筹安排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努力促进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健康协调发展。
3.信息公开原则。各高中学校要提前将招生计划、录取办法、特长生招生、招生加分政策、录取要求和收费标准等招生信息告知考生,以便考生及家长在志愿填报和招生录取时做出适当的选择。
4.普通高中录取原则。
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在普高招生最低控制线公布后进行。参加我县普通高中招生录取者,必须有升学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并且填报志愿。
没有填报我县普通高中学校志愿的考生,原则上不予录取。考生志愿填报在升学考试成绩公布后进行,每位考生可填报2个志愿。
未参加升学考试者,普通高中不予录取;综合素质评价测评等第未达4P或综合表现评定不合格者,普通高中不予录取;综合素质评价测评等第未达2A2P或综合表现评定不合格者,文成中学不予录取。普通高中若招收最低控制线下的考生,将不能建立普通高中电子学籍。
普通高中县域内招生按平行志愿录取不足时,由招生学校直接在温州市中招管理系统平台上进行自主择优补招,额满为止。
开始,普通高中不再招收择校生。
文成县域外户籍初中毕业生参加我县初中毕业升学考试者,可参加中等职业学校录取。参加公办普通高中录取,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初中电子学籍和初中三年连续完整的学习经历;
(2)学生父母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县范围内已取得《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一年及以上,并在我县取得工商执照或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时间截至3月份);
(3)学生父母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需在我县范围内缴纳养老保险费一年及以上(时间截至3月份),且有相对固定居所(含租赁)。
4.同城待遇原则。文成县引进人才子女、浙商文商回归人员子女在我县参加高中段学校招生录取,享受本县居民同城待遇。
(二)文成中学招生
1.根据招生计划,结合升学考试成绩及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依据考生志愿择优录取。
2.文成中学招生按平行志愿录取,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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