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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区别

更新时间:2023-06-19 14:19:37 来源:高考知识网 www.xjdkctz.com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差异: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差异:

1.股东的数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1~5O人。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没有数量的限制,有的大公司达几十万人,甚至上百万人,但至少2人。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必须设立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2.注册的资本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最低资本额较少,公司依据生产经营性质与范围不同,其注册资本数额标准也不尽相同,我国《公司法》规定: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2)以商业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最低额高于上述规定者,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额,我国《公司法》规定为1000万元,对允许由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定某些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限额可以高于1000万元,如批准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股本的划分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不必划为等额股份,其资本按股东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划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必须是等额的,其股本的划分,数额较小,每一股金额相等。

4.发起人筹集资金的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其股票不可以公开发行,更不可能上市交易,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发起或募集设立向社会筹集资金,其股票可以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

5.股权转让的条件限制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依法自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本;股东依法向公司以外人员转让股本时,必须有过半数股东同意方可实行;在转让股本的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享有优先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所拥有股票可以交易和转让,但不能退股。

6.公司组织机构的权限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少,组织机构比较简单,可只设立董事会而不设股东会或不设监事会,因此,董事会往往由股东个人兼任,机动性权限较大。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和组织复杂,股东人数较多而相对分散,因此,股东会使用的权限受到一定限制,董事会的权限较集中。

7.股权的证明形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证明是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证明是公司签发的股票。

8.财务状况公开程度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状况,只需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交各股东即可,无须公告和备查,财务状况相对保密;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其单。如前所述,公司的设立方式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发起设立比较简单,而募集设立因需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故出于保护社会公众的目的,其设立程序比较复杂。在有限公司设立中,只有发起设立的方式,而不用募集设立方式。

2.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比较简单,由于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比较少,有时仅有两个或者更少,所以,并不要求有限公司必须设立股东会。在国外,有限公司可以只设董事会,甚至只设立一名执行董事,故其必设机构极其简单。我国公司法也接受了这种做法。

3.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有最高数量的限制。因股东人数较少,所以,股东之间容易协调。同时由于其人合因素较重,协商解决公司事务的难度往往较小。

4.有限公司之公示主义稍为缓和。公示主义公司承担的、向一定范围内人或社会公众公布公司状况,特别是公司财务状况的义务。对于股份公司而言,股份公司承担比较严格的公示义务。有关股份公司的公示义务,主要由公司法和证券法加以规定。但在有限公司中,公示义务虽然存在,但程度比较轻,通常只需对公司股东公布,而无须对社会公众公布。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弱点

1.有限公司因采用有限责任制度具有人合公司特点,这使得公司股东可以利用此种方式从事个人的业务。由于缺乏社会公众的监督,难免会出现个别股东滥用公司形式,不当地逃避责任和风险。

2.有限公司不注重公示主义,这使得股东之间得以在众多公司事务上保守秘密。股东或公司更容易因此忽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甚至会通过公司从事如高额负债、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及相对人利益。

3.有限公司的出资转让不像股份转让那样自由,通常须获得其余股东的同意,且出资转让必须变更或者说修改有限公司的章程。对股东而言,这不利于其实现投资的流动性和增强投资的变现能力,故投资风险相对较高。

三、股份有限公司有何利弊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

1.可以加快资本集中随着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实际需要,适当的资本集中是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增强企业竞争能力的重要方式。通过设立股份公司,可以较大规模地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将超量的生活资金转化为生产资金,应该说,股份公司在集中小额资金形成巨额资本的过程中,显现出独特的作用,这对国家的整体经济发展来说,是极其有利的,股份公司主要是通过发行股票方法向社会公众东,在公司中具有更多的表决权,并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如选任董事等

实现对公司管理权的控制,相反,股份公司小股东虽然持有公司股份,但却极少获得有效的表决权。这种以股份多少为标准的权利分配体系虽然并非不合理,但容易形成大股东对小股东权利的漠视,甚至会出现大股东置小股东利益于不顾的现象。当然,就现代国外公司法发展情况来看,人们已经注意到小股东“失权现象”的严重性,并通过制定各种特殊法律来限制大股东滥用其控股地位。但是,只要按照投资分配权利的原则,就无法在根本上解决大股东滥用权利的问题,挽救小股东受操纵的地位。

2.设立和运行机制比较复杂在各种公司形态中,股份公司的设立和运行最为复杂。各国法律对股份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程序、方式、管理结构和原则、监督体制和财务处理等一系列问题,都作出了非常细致和具体的规定。一方面,这并不是每个投资者可以轻易了解和把握的,即使这种体制向其提供了某种保护,投资者也未必能够真正懂得运用这些手段进行自我保护;另一方面,由于股份公司结构复杂,其内部诸多机构相互分权并相互制约,故对市场变动的反应能力相对较弱,行动比较迟缓,这无疑也会影响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3.容易引发投机行为股份公司在设立及运行中都可以对外发行股票,所发行股票一旦进入流通市场,就成为价格独立的新的商品形式。其价格除受到股份公司经营情况影响外,还在相当大程度上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从而出现股票价格的波动。股票价格的波动为投机行为提供了良好的土壤,这使得有些投资者脱离企业,以股票买卖为业。股票的流动性与其投机性是相伴而生的,既然允许组建股份公司,就必然发行股票,也就必然会导致某种程度的投机为。当投机过度时,将有可能引起社会的动荡,给整个经济生活带来不利后果。

4.容易鼓励企业盲目扩张股份公司本身就是一种融资工具。对公司大股东和管理者来说,它在大量吸收社会闲散资金的同时,只付出较小的成本。为了尽快扩大企业规模,增强其市场竞争力,股份公司往往会走上盲目扩张的道路,这极有可能浪费资金,降低投资回报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