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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及报销条件相关政策规定

更新时间:2023-06-16 13:39:42 来源:高考知识网 www.xjdkctz.com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以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未成年人和没有工作的居民为主要参保对象的医疗保险制度。它是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行后,*、国务院进一步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医疗保障问题,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的重大举措。它主要是对城镇非从业居民医疗保险做了制度安排。这一制度的出现在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历程中具有重大意义,指明了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那么2019年巴中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是多少?2019年巴中居民医保报销条件和相关政策是什么?本文现代知识网整理了一些关于巴中居民医保报销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我市有347.8 万人

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医保的报销范围有哪些?

报销比例是多少?

为何同种疾病报销金额却不同?

哪些因素影响医保待遇?

针对市民关心的问题,

市医保局相关工作人员作出了解答。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五大类,分别是住院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和大病保险赔付。

前三类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第四类由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这五类都需要满足一个条件,支付范围在国家、省规定的3大目录内,非目录内药品不能报销。对于非目录内药品,医疗机构在使用时按要求应及时告知患者。

另外,有几类医疗费用不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如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等情况。例如禽流感等疾病就医,属于公共卫生负担的,则不纳入支付范围。

住院医疗费用

起付标准: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报销起付标准为100元

一级民营医疗机构为300元,二级和未定级医疗机构400元

三级医疗机构和市外医疗机构标准为700元

报销比例: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报销90%

县(区)级二级公立医疗机构和一级民营医疗机构报销80%

二级民营医疗机构和未定级医疗机构为70%

三级医疗机构60%

市民因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能报销多少?晚报记者了解到,首先产生的费用必须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在扣减住院报销起付标准后按医院等级确定报销比例。

例如,参保居民张先生因消化道疾病在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产生了6000元的医疗费用,且在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内。市中心医院属于三级医疗机构,他的报销金额则要这样计算,(6000元-700元)×60%=3180元。

同时,参保者因病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且符合条件的,按三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下降10%,即为50%。参保者(7周岁至65周岁)外伤、中毒及后续治疗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医疗费用,按同等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下降10%。另外,参保者因病住院治疗发生的乙类药品和部分支付诊疗项目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负10%,剩下的部分再按照对应比例报销。

对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而言,参保率为100%、参保费用不需个人负担。其在县(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不扣减起付标准和部分支付费用,报销比例达到100%,个人医疗自负费用控制在总费用的10%以内。需转诊到市级或市外公立医疗机构诊治的,按住院医疗费用城乡居民标准报销后,剩余费用由医疗扶助基金分别按市级70%、市外50%给予扶助。

生育医疗费用

顺产1000元剖宫产(难产)2000元

流产300元引产800元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200元

参保居民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不需另外缴费,包含在每年的参保费用内。参保居民因分娩、流产、引产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实行限额结算。如参保居民因住院分娩引起的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报销。

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

一类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实行限额结算

精神病、风湿性心脏病、糖尿病、高血压(Ⅱ、Ⅲ级)等10种慢性疾病

按疾病病种给予600元、800元、1500元的标准限额结算

患有两种及以上疾病的,按一种且以最高限额结算标准实行限额结算

二类门诊特殊疾病病种按比例报销

包括恶性肿瘤的放(化)疗、慢性白血病等5种

医疗费用扣减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起付标准400元后报销60%

一个自然年度内只扣减一次起付标准

参保居民患病后需长期依靠药物门诊治疗的慢性疾病纳入门诊特殊疾病,一类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分病种实行限额结算,二类按比例报销。

这类报销不能在医院实现一站式结算,需要参保者向户籍所在地的社保中心提出申请,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鉴定后即可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医疗待遇。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患病需长期门诊购药治疗的,可在审核鉴定后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一类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共有26种,其中扩大的6 种疾病按每人2000 元/年实行限额结算,患有两种及以上疾病的按对应病种的限额标准分别结算。二类门诊特殊疾病病种扩大到11 种,医疗费用按照相关标准报销后,再由医疗扶助基金解决30%,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不超过10%。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如在市内公立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购药等医疗费用可以“一站式”即时结算。

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城乡居民普通门诊以家庭为单位,以每位家庭成员不低于30元的标准包干使用,普通门诊费用计入户主所持社保卡中,参保家庭凭卡在医保定点单位自主使用,当年未使用完的,自动结转。

大病保险赔付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居民累计个人自负的合规住院(含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超过全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部分,由商业保险机构分段进行赔付,平均赔付水平不低于50%。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Ⅰ至Ⅱ级残疾人、重性精神病人等特殊人员,赔付比例提高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