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高考知识网 > 住房公积金 > 正文

2025年吉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提前手续流程

更新时间:2023-08-23 17:45:42 高考知识网 www.xjdkctz.com

2017年吉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

一、吉林公积金提取条件

闂傚倸鍊风粈渚€骞栭位鍥敍閻愭潙浜辨繝鐢靛Т濞层倗绮绘导瀛樼厵闂傚倸顕ˇ锕傛煟椤撶噥娈滈柡灞剧洴閸╁嫰宕橀浣诡潔缂傚倷璁查崑鎾绘煕閳╁啰鈯曢柣鎾存礋閺屽秹鍩℃担绋跨倒闂佺懓鐡ㄧ缓楣冨几閺冨牊鐓犻柛婵勫劜閺嗏晝绱掗悩鑽ょ暫闁哄备鍓濆鍕偓锝庝簽閸旀悂姊虹粙鍨劉闁圭懓娲璇测槈濠婂懐鏉搁梺鍝勫€哥换鎴﹀垂閸︻厼鍨濇繛鍡樺姇缁剁偤鎮楅敐搴″闁伙箑鐗撳娲川婵犲啫顦╅梺鍛婃尰閻╊垰顕i幎鑺ュ亹鐎规洖娲ㄩ惁鍫ユ⒑闂堟稓绠冲┑顔惧厴瀹曡绻濆顓犲幈闂佸綊鍋婇崢濂稿礉閵堝應鏀介柍钘夋噺鐎氾拷
濠电姷鏁告慨鐑藉极閹间礁纾婚柣鎰斀缂傛碍绻涢崱妯绘儎闁轰礁瀚伴弻娑㈠焺閸愵亝鍣梺娲诲幖閻楁捇寮婚悢铏圭<闁靛繒濮甸悘鍫㈢磽娴e搫顎撶紓宥勭窔瀵鎮㈤崨濠勭Ф闂佸憡鎸嗛崘銊у帓闂傚倷绀侀幉陇鎽┑鐐插悑閻熲晠宕洪妷锕€绶為柟閭﹀墰椤旀帞绱撴担鍦灱妞ゎ偄顦甸妴鍌炴嚃閳哄啰锛濇繛鎾磋壘濞层倝寮稿☉銏$厽婵°倐鍋撻柨鏇閸掓帒鈻庨幇顔剧槇闂佹悶鍎滈崶褎鏆┑鐘垫暩婵炩偓婵炰匠鍛亾濮橀棿绨婚棁澶愭煟閹达絽袚闁绘挾鍠栭獮鏍庨鈧悘鈺呮煕閻樿櫕绀嬮柡宀€鍠栧畷娆撳Χ閸℃浼�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赁住房,月房租支出占家庭工资收入比例25%以上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六)因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入校學習、被判刑、出境定居、工作调动、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职工患有重大疾病,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第五条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也就是说所购、建、大修住房的产权归职工所有。

第六条符合提取条件的具体内容: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购买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增量房)、二手房(存量房)、房改房、征收安置房(增购面积部分)和其他自住住房等;

2、建造自住住房是指根据1983年5月25日国务院批准、城建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的住房。

3、翻建自住住房是指根据1985年1月1日原城建环保部批准试行的《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规定,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

4、大修自住住房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的大修工程且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下的住房。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是指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商业性(按揭)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按照合同约定如期还款,可申请按年提取本人、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三)租赁住房,月房租支出占家庭工资收入比例25%以上,是指职工租赁住房,用于本家庭居住,实际月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夫妻双方工资收入)比例25%以上,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四)离休、退休,是指职工达到国家法定离休、退休年龄,已取得离(退)休证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

(五)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是指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六)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1、因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是指职工在职期间因公致残或者因病、非因公负伤致残,身体丧失劳动机能或者大部分、部分丧失劳动机能,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2、入校學習,是指在职职工重新入校學習,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3、职工被判刑,是指职工在职期间触犯刑律,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4、出境定居,是指在职职工到他国或地区作永久性居留,即定居,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5、工作调动,是指在职职工因工作调动办理劳动关系转移离开吉林,并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6、单位宣告破产,是指在职职工所在单位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含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撤销)等原因,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在职职工家庭经民政部门认定被列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按月领取由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

(八)职工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是指在职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因患有恶性肿瘤、白血病、器官移植、尿毒症四类重大疾病,家庭承受高额治疗费用从而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职工家庭遭遇突发事件是指在职职工家庭因遭受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从而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二、吉林公积金提取流程

第十八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所在单位对职工提取条件应予以核实,由所在单位出具《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并加盖印章。

(二)提取人持《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及本操作指引第四章所规定的材料到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办理提取业务。

(三)各分中心、管理部对申请提取职工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当天办结;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需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同时做好记录。

(四)由职工本人提取的,经审批后,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持管理中心审批后的《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提取凭证到指定银行办理。由他人代办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必须转入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业务办结后,提取人需将管理中心出具的提取凭证回联交回单位记账。

第十九条职工家庭遭遇突发事件或其它极特殊情况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人持本操作指引第四章规定材料,由分中心、管理部业务受理人员对其申请材料进行汇总、整理,填写《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审理呈报表》,为申请人出具《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留件回执清单》,经本部门主任或副主任审核,报管理中心提取业务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提请住房公积金支取审理委员会审议,住房公积金支取审理委员会应于接到提取申请的次月第一个周二例会,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由提取业务受理部门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同时做好受理业务记录。

第二十条职工符合本操作指引第四条中第(四)、(五)、(六)款规定的,账户内余额全部提取后需同时注销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如其所在单位有欠缴住房公积金情况的,须由单位补缴后按程序提取;如单位确无补缴能力的,经依法清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后,按程序办理。

    闂傚倸鍊搁崐宄懊归崶顒夋晪鐟滃繘骞戦姀銈呯婵°倐鍋撶痪鎯ь煼閺岋綁骞囬锝嗏挅濠电偛妯婃禍婊堝礃閳ь剙顪冮妶鍡楀Ё缂傚秴妫楀玻鍧楁偄閸忓皷鎷虹紒缁㈠幖閹冲繗銇愯缁辨帡鎮╅崘鑼患缂備緡鍠栭悧鎾崇暦閹烘鍊烽悗鐢登圭敮鎯р攽閻樺灚鏆╁┑顔碱嚟閹广垹螣娓氼垳鈧埖銇勯弴妤€浜鹃梺鍝勭焿缁查箖骞嗛弮鍫晩闁稿繗鍋愯ぐ搴ㄦ⒒娴e憡鎯堥柤娲诲灣缁棁銇愰幒瀣у亾娴e壊娼ㄩ柍褜鍓氭穱濠囧箹娴h娅囬梺閫炲苯澧存い銏℃閺佹捇鏁撻敓锟�
闂傚倸鍊风粈渚€骞栭位鍥敍閻愭潙浜辨繝鐢靛Т濞层倗绮绘导瀛樼厵闂傚倸顕ˇ锕傛煟椤撶噥娈滈柡灞剧洴閸╁嫰宕橀浣诡潔缂傚倷璁查崑鎾绘煕閳╁啰鈯曢柣鎾存礋閺屽秹鍩℃担绋跨倒闂佺懓鐡ㄧ缓楣冨几閺冨牊鐓犻柛婵勫劜閺嗏晝绱掗悩鑽ょ暫闁哄备鍓濆鍕偓锝庝簽閸旀悂姊虹粙鍨劉闁圭懓娲璇测槈濠婂懐鏉搁梺鍝勫€哥换鎴﹀垂閸︻厼鍨濇繛鍡樺姇缁剁偤鎮楅敐搴″闁伙箑鐗撳娲川婵犲啫顦╅梺鍛婃尰閻╊垰顕i幎鑺ュ亹鐎规洖娲ㄩ惁鍫ユ⒑闂堟稓绠冲┑顔惧厴瀹曡绻濆顓犲幈闂佸綊鍋婇崢濂稿礉閵堝應鏀介柍钘夋噺鐎氾拷
濠电姷鏁告慨鐑藉极閹间礁纾婚柣鎰斀缂傛碍绻涢崱妯绘儎闁轰礁瀚伴弻娑㈠焺閸愵亝鍣梺娲诲幖閻楁捇寮婚悢铏圭<闁靛繒濮甸悘鍫㈢磽娴e搫顎撶紓宥勭窔瀵鎮㈤崨濠勭Ф闂佸憡鎸嗛崘銊у帓闂傚倷绀侀幉陇鎽┑鐐插悑閻熲晠宕洪妷锕€绶為柟閭﹀墰椤旀帞绱撴担鍦灱妞ゎ偄顦甸妴鍌炴嚃閳哄啰锛濇繛鎾磋壘濞层倝寮稿☉銏$厽婵°倐鍋撻柨鏇閸掓帒鈻庨幇顔剧槇闂佹悶鍎滈崶褎鏆┑鐘垫暩婵炩偓婵炰匠鍛亾濮橀棿绨婚棁澶愭煟閹达絽袚闁绘挾鍠栭獮鏍庨鈧悘鈺呮煕閻樿櫕绀嬮柡宀€鍠栧畷娆撳Χ閸℃浼�
闂備胶枪缁绘劙宕㈤弽顐ュС妞ゆ帒瀚粻锝夋煙鐎涙ḿ鐭嬬紒顕嗘嫹 - 闂備礁鎲″缁樻叏閹绢喖鐭楅柛鈩冪☉缁狅綁鏌熺€涙ḿ鐭嬬紒顕嗘嫹 - 闂備胶枪缁绘劗绮旈悜鑺ュ剹婵°倕鍟€氭岸鎮楀☉娅虫垿锝為敓锟� - 婵犵數鍋涘Λ搴ㄥ垂閼测晜宕查悗锝庡枛缁狀噣鏌¢崶鈺侇瀳闁跨噦鎷� - 闂備線鈧稑瀚庨柛濠冾殕閻忔瑩鏌i悩鍙夋悙闁宦板妼鍗遍柨鐕傛嫹 - 闂備線娼荤拹鐔煎礉鎼淬劌鍚归幖娣妼缁狀噣鏌¢崶椋庣?婵¤鎷�
闂備焦鐪归崝宥咃耿瀵ゅ└濠电姰鍨奸鎰板箯閿燂拷20004639闂備礁鎲¢悷閬嶅箯閿燂拷-12

CopyRight 2017-2024 Www.xjdkctz.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濠德板€曢崐瑙勭仚闂侀€炲苯澧柛鐔跺嵆閹繝鏁嶉崟顒€鐝伴梺绯曞墲閻熝呯矓閿燂拷 闂備胶绮〃鍛存偋婵犲倴缂氶柛顐犲劚缁犮儵鏌嶈閸撶喎顕i悽鍛婃櫢闁跨噦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