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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公积金缴费基数比例和最新个人单位缴纳标准

更新时间:2023-06-11 23:56:39 来源:高考知识网 www.xjdkctz.com

公积金,通常是指住房公积金,有时也指公司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那么很多宜宾的小伙伴都不知道宜宾的公积金缴费基数是多少?宜宾公积金缴纳比例和标准是如何规定的,本文小编整理了一些关于宜宾公积金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宜宾公积金缴费比例和基数相关规定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近日决定,从2018年7月1日起,调整全市各区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月缴存额上限由4075元提高到4316元。

此次调整是依据统计部门公布的2016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确定的。上调后,各区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分别是:翠屏区17986元、南溪区14967元、宜宾县14475元、江安县15522元、长宁县12132 元、高县16230元、筠连县16451元、珙县14483元、兴文县17011元、屏山县15283元,其中临港开发区、各区县垂直管理单位可按翠屏区标准执行。

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宜宾境内职工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可以达到2158.32元,加上单位匹配部分每月最高可达4316.64元。

在缴存比例方面,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最高为12%,最低为5%。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调,缴存职工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里的“存款”将变多,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和可贷款额度都将增加,职工家庭将获得更多实惠

二、宜宾公积金有什么作用及如何提取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有限制的,按照相关规定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2、职工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大致手续如下:

(一)首先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二)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给本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为开户的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批。公积金中心完成审批和录入业务后,在单位填写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上加盖公积金审批专用章。

(三)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中心已审批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以及单位填写并签章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账凭证”,到开户的公积金中心办理转账业务,公积金中心将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其单位基本结算账户,由单位取出支付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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