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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积金缴费基数比例和最新个人单位缴纳标准

更新时间:2023-06-09 20:52:40 来源:高考知识网 www.xjdkctz.com

公积金,通常是指住房公积金,有时也指公司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那么很多天津的小伙伴都不知道天津的公积金缴费基数是多少?天津公积金缴纳比例和标准是如何规定的,本文小编整理了一些关于天津公积金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天津公积金缴费比例和基数相关规定

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市政府批准,2018年7月1日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将进行调整,涉及调整内容包括缴存基数、企业缴存比例政策等方面。

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调整201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18〕4号

各区,各委局(集团公司),各驻津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17〕20号)及我市有关政策,现将201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自2018年7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6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7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2050元,最高不得超过24240元。

单位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18年6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

二、缴存比例

除企业外的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统一缴存比例不作调整,仍为各11%。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按单位和职工各自最高不超过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在5%-12%间自主确定企业和职工的缴存比例。

单位与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三、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

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申请将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企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四、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计算口径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缴存基数,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上、下限规定,保证201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顺利调整。

五、本通知有效期自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我市原有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天津公积金有什么作用及如何提取

截至目前,天津已有320余万名职工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有什么用,职工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如何正确合理使用,市公积金中心详解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几大好处和用途。

1

降低税负

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利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职工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也可以抵减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2

增加月收入

单位按月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个人缴存部分一并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属于职工本人所有,符合规定的,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变成职工收入。

3

缴存有收益

住房公积金自缴存日起按照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目前利率是1.5%。每年6月30日结一次利息,利息直接滚入住房公积金账户继续计息,实际上是复利计息。

4

租购可提取

在买房、租房以及偿还贷款本息时可以按规定条件和额度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或直接利用公积金缴存的余额冲抵贷款,从而降低月还款额,减轻还款压力。

5

贷款利息低

连续缴存1年以上,在天津购买住房可以申请低息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目前贷款利率最高为3.25%。

6

提高信用

缴存公积金已经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可在部分商业银行享受更高信用额度以及专属金融产品和服务,同时已纳入我市积分落户制度。

7

提取条件宽

如职工离休、退休、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定居,可以一次性提取账户余额。我市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或外省市职工离开我市并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也可以一次性提取账户余额。

8

惠民助困

住房公积金对于困难职工给予了很大支持,特殊情况下缴存的公积金可以提取救急。如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领取失业保险金、被纳入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均可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对于公积金提取

不是随便你想提就能提

哪些人符合提前提取的条件呢?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情形。依据本条规定,最近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出现其他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又作出五项补充规定。

1、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2、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3、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4、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期间及之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5、家庭成员(含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且应在出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重大疾病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范围为准。

按上述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本人及其配偶应未负有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债务。按上述第一、二、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支付自住住房房租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此外,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凭死亡证明和继承或者遗赠证明,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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