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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公积金缴费基数比例和最新个人单位缴纳标准

更新时间:2023-06-04 17:06:08 来源:高考知识网 www.xjdkctz.com

公积金,通常是指住房公积金,有时也指公司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那么很多晋城的小伙伴都不知道晋城的公积金缴费基数是多少?晋城公积金缴纳比例和标准是如何规定的,本文小编整理了一些关于晋城公积金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晋城公积金缴费比例和基数相关规定

7月1日起

晋城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啦

调整时间

各缴存单位从

2018年7月1日起

对2018年度

(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进行调整

调整内容

1.

>>>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

为2017年度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统制字〔1990〕1号)计算执行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

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

2017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均工资的3倍

即不超过15663元

(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221×3倍后四舍五入)

职工月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

未超过上述限额的

以实际月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

超过上述限额的

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

最低不得低于

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的

最低工资标准:

城区、泽州县、高平、阳城为1700元

沁水县1600元

陵川县为1500元

2.

>>>缴存比例<<<

缴存比例原则上按单位12%

个人8%的标准执行

3.

>>>扩大浮动区间<<<

为降低实体经济成本

减轻企业非税负担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

最高不得超过12%

缴存单位可在5%至上限区间内

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4.

>>>降低缴存比例<<<

上一年度经批准

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后

效益仍未好转的单位以及

本年度符合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条件的单位

由单位及工会组织

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或所在县(市、区)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并按要求提供所需资料

经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或管委会授权管理中心

审批后再进行调整

5.

>>>各县(市、区)缴存单位<<<

应到所在县(市、区)公积金管理机构

进行审核调整

这些事项 您必须知道

1

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

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3

缴存单位必须按照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按月足额缴存,以保证职工住房公积金利益不受损害。单位不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所在各县(市、区)公积金管理机构将不再受理其它业务,并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罚。

二、晋城公积金有什么作用及如何提取

一、晋城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或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五)单位破产、解散、撤销的;

(六)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封存满3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七)非晋城户口,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八)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九)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十)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一)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二)享受城镇较低生活保障的;

(十三)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住房公积金帐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以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的;

(三)小修、中修、维修及装修自住住房的。

二、晋城公积金提取流程

1.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填写《晋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晋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

2.职工持经过单位核实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后,对符合提取条件的,经核准后予以办理。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三、晋城公积金提取额度

符合以下规定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或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4.单位破产、解散、撤销的;

5.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封存满3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6.非本市户口,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7.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8.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

符合以下规定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部分存储余额:

1.购买住房的需在购房合同(协议)签定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被批准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办理支取手续,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金额。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的还款本息额。

3.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所付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

4.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实际支付的药费支出。

5.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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