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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拆迁补偿标准及拆迁赔偿明细表相关政策规定

更新时间:2023-06-04 01:00:01 来源:高考知识网 www.xjdkctz.com

2019年沧州拆迁补偿标准及拆迁赔偿明细表相关政策规定

拆迁补偿是指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立项评审,给予所有权人安置和迁移损失补偿。那么沧州拆迁补偿标准如何规定的?沧州拆迁赔偿明细表时如何规定的?本文现代知识网整理了一些关于沧州拆迁的相关信息!读者务必参考官方发布的沧州拆迁补偿标准为准!以下信息来源互联网仅供产考!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沧州市原一金属区域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住宅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沧州市白酒厂区域改造项目(西片区)国有土地上住宅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征收区域进行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天(自2018年11月9日至2018年12月8日)。

在此期间,征收工作队员将同时入户送达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等相关资料,如您有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向新华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提出。

办公地址:清池南大道25号新华区住建局

联系电话 :3024599

原第一金属公司区域改造项目住宅房屋

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旧城区改造进程,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和补偿补助标准,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主体

经沧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为原第一金属公司区域房屋征收主体,沧州市新华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征收范围

东至千童大道,西至原一金属公司西围墙,北至众和凤凰城和物华市场南侧规划路,南至南川路合围区域(不含煤炭公司七号楼)。

上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标本房屋”选取及预评估

区征收办在征收范围内分别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楼房住宅和平房住宅作为“标本房屋”,聘请了三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采用中位价中标的方式对“标本房屋”(不含装饰装修、附属物和未登记房屋)进行了预评估。(1)房权证沧字第00007349号建筑面积103.34?,预评估总价为851522元。(2)沧房权证沧县字第54832号建筑面积54.56?,预评估总价为435934元。(3)沧新国用(2013)第304号证载土地面积57.5?,土地单价6400元,沧县房权证私字第44774号证载建筑面积26.25?,成新率0.85,预评估总价为395467元。

四、房屋的认定

(一)已登记房屋的认定

已登记的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区征收办提出书面认定申请,由区征收办报请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

(二)未登记房屋的认定

对未登记房屋及土地的补偿,经区政府研究认定。

五、评估机构选定

按照《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和《原第一金属公司区域改造项目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推选办法》,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投票,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评估机构。

六、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及结算方式

(一)补偿方式及补偿金额

本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分为两种: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

补偿金额包括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金额、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评估金额、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货币补贴、冬季采暖补贴、其它补偿、奖励等。

2、产权调换

补偿金额包括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金额、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评估金额、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冬季采暖补贴、其它补偿、奖励等。

(二)补偿标准 

1、对被征收房屋房地产价值、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由本征收区域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搬迁补偿费:按照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给予补偿。每户(完全产权)搬迁费少于600元的,补助到600元。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

3、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米16元补偿;每月每户(完全产权)少于800元的,补助到800元。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计算,一次性发放;选择产权调换的,按36个月计算。

4、其它补偿:空调移装费300元/台、电话移机费100元/部、网络移装费180元/套、电热水器移装费200元/台、净水器移机费100元/个、太阳能移装费200元/台。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

经济树木:盛果500元/棵,初果150元/棵(不分品种);杂树:直径≥15cm,100元/棵;直径< 15cm,50元/棵。

不在此列的其他补偿,由本区域征收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5、住宅已改为经营用房经营损失补偿费:2011年10月17日前被征收房屋为住宅已改为经营用房,且房屋征收时正在经营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有连续纳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的合法建筑,按照经营房屋实际面积,给予400元/?的补偿,被征收人应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货币补贴: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15%的货币补贴。

7、冬季采暖补贴: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3.58元/?标准给予冬季采暖补贴(不参与产权调换房屋)。

(三)产权调换房屋交房标准

1、产权调换房屋为本征收区域内的高层住宅楼。

2、经本征收区域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产权调换房屋安置均价为6270元/?。

3、全现浇剪力墙结构,建筑层高2.9m,外墙保温,抗裂砂浆刷外墙涂料;内墙、地面水泥砂浆麻面,卫生间地面防水处理;顶棚刮水泥腻子;外楼宇门,入户防盗门,电梯;电梯厅和楼梯间铺地面砖;外窗为断桥铝合金,中空玻璃;地面采暖,分户计量;卫生间、厨房预留给排水接口;水、电、暖、天然气入户(一户一表);电话、宽带、有线电视预留接口(被征收人承担开通费用)。

(四)结算方式及办法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办理交验房手续。协议签订期后进行结算,并兑现奖励及补贴。

2、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按照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选择安置房屋,并办理交验房手续。协议签订期后进行结算,兑现奖励及补贴并办理购房卡。征收补偿金额多于产权调换房屋金额部分,区征收部门一次性结清;征收补偿金额少于产权调换房屋金额部分,待产权调换房屋达到预售许可条件后,被征收人与竞得本区域土地房地产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结清。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最终以不动产登记部门实测面积为准。

七、签约时间

本区域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期限为15天(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同时,需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等原件交区征收部门收回。

八、奖励

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给予以下奖励:

1、给予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5%的奖励。

2、被征收人(完全产权)选择产权调换,可按安置价享受超出征收补偿金额所置换面积20(含)?;因不可分割原因,只允许按安置价每平方米增加2000元的价格,再选购10(含)?。

3、按份持有产权(一房多证)房屋,共同享受20(含)?安置价,超出面积全部按安置价每平方米增加2000元的价格购买。

4、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开始后,第1-7(含)天内签约的,按证载房屋建筑面积或证载土地面积给予被征收人(完全产权)100元/?奖励。

5、本征收区域划分为15个区片(见附件1),第1-7(含)天内全部签约的区片,再按证载房屋建筑面积或证载土地面积给予区片内被征收人(完全产权)200元/?奖励。

6、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征收范围内所有住宅被征收人签订协议比例达到98%,再按证载房屋建筑面积或证载土地面积给予本区域所有已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完全产权)200元/?奖励。

以上第4-6项奖励不计入房屋产权调换金额。

九、房屋拆除

对已经补偿的被征收房屋,被征收人不得私自拆除房屋或附属设施,否则,在补偿款中予以扣除。

十、其它规定

(一)征收决定下达后,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征收办报请新华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和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由新华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相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三)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人协议签订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搬家的,依法强制拆除。

十一、本方案由沧州市新华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9日

原第一金属公司区域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

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旧城区改造进程,提升城市形象,现依法对原第一金属公司区域实施房屋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房屋征收相关法律法规和补偿补助标准,制定本区域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主体

经沧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为原第一金属公司区域房屋征收主体,沧州市新华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征收范围

东至千童大道,西至原第一金属公司西围墙,北至众和凤凰城和物华市场南侧规划路,南至南川路合围区域(不含煤炭公司七号楼)。

上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签约期限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后确定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时间另行通知)。

四、房屋的认定

(一)已登记房屋的认定

已登记的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区征收办提出认定申请,由区征收办报请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

(二)未登记房屋的认定

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和占地,由新华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五、评估机构的选定

按照《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和《原第一金属公司区域改造项目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推选办法》,由被征收人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确定评估机构。

六、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

(一)补偿方式

本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分为两种: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证载用途为商业、办公用房的可以按被征收房屋用途进行产权调换,其它非住宅房屋全部实施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总金额包括:土地补偿金额、地上房屋补偿金额、装修及附属物补偿金额、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其他补偿和奖励等。

2、产权调换

(1)补偿金额包括:土地补偿金额、地上房屋补偿金额、装修及附属物补偿金额、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其他补偿和奖励等。

(2)产权调换房屋为本征收区域内的门市和写字楼。

(3)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由本征收区域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土地、地上物价值由本区域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物资和设备搬迁补偿费由本区域被征收人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搬迁补偿费:参照住宅标准,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12元/?给予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

(4)临时安置补偿费:有效证件证载用途为商业门市的房屋,按证载建筑面积每月45元/?补偿;证载用途为办公用房的房屋,按证载建筑面积每月35元/?补偿;其它类房屋及认定合法房屋参照住宅标准,按有效证件证载建筑面积每月16元/?或按证载土地面积每月14元/?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按36个月计算。

(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由本区域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实际产生损失评估确定。

(6)其它补偿:参照本区域住宅补偿标准执行。

(三)结算方式

1、选择货币补偿的,区政府下达房屋征收决定后,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办理完交验房手续,征收补偿费经审核后,由区征收办一次性付清。

2、选择产权调换的,区政府下达房屋征收决定后,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搬迁期限内办理完交验房手续,与区征收办进行结算,并办理购房卡。征收补偿金额超出产权调换房屋金额部分由区征收办一次性结清;征收补偿金额少于产权调换房屋金额部分待产权调换房屋达到预售许可条件后,被征收人与竞得本区域土地房地产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结清。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最终以不动产登记部门实测面积为准。

3、结算时,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等原件交区征收办收回。被征收房屋发生的水、电、暖等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费用结算前自行结清。

七、房屋拆除

对已经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房屋,被征收人不得私自拆除房屋或附属设施,否则,在补偿款中予以扣除。

八、奖励

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给予以下奖励:

1、给予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5%的奖励。

2、对接建、搭建等附属建筑在规定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的,按市场重置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依法予以无偿拆除。

九、其它规定

(一)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新华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和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新华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征收合法生产经营者租赁的房屋,按《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执行。

(三)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人与区征收办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不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将依法强制拆除。

十、本方案由新华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9日

沧州市新华区白酒厂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西片区)

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实施“东扩南进”战略,完善城市功能配套,加快旧城区改造进程,不断提升居民生活环境。按照沧州市2018年棚户区改造计划,启动实施白酒厂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西片区)。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和补偿标准,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主体

经沧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为白酒厂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主体,沧州市新华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征收范围

白酒厂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西片区)拟征收范围为南至现解放路、北至刘表庄村南自然路、东至长芦大道(不含东郊变电站)、西至海丰大道(含海丰大道西侧至国富物流部分建筑)。

上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标本房屋”选取及预评估

区征收办在征收范围内分别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楼房住宅和平房住宅作为“标本房屋”,聘请了三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采用中位价中标的方式对“标本房屋”(不含装饰装修、附属物和未登记房屋)进行了预评估。住宅平房“标本房屋”:1、棉麻宿舍,产权证号沧字第3064453号房屋,土地面积116.78?,建筑面积48.94平方米。土地评估单价6310元/?,房屋成新0.86,评估价格792775元; 2、白酒厂平房宿舍,房权证沧私字第69453号,土地面积143.6?,建筑面积92.13?。土地评估单价6310元/?,房屋成新0.89,评估价格1027634元。住宅楼房“标本房屋”:1、白酒厂楼房宿舍,产权证为沧私字第69376号房屋,建筑面积67.23,评估单价7920元/?,评估价格532462元;2、新华区政府宿舍楼,产权证号沧新私字96188号房屋,建筑面积63.6?,评估单价7480元/?,评估金额475728元。

四、评估机构选定

按照《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和本项目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由白酒厂区域被征收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评估机构。

五、房屋及占地的认定原则

(一)已登记房屋的认定:已登记的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土地及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区征收办提出认定申请,由区征收办报请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

(二)未登记房屋及土地的补偿经区政府研究认定。

六、补偿方式

本次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分为两种: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征收房屋合法房地产评估金额、附属建筑评估金额、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评估金额、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奖励、其他补偿等。

(二)产权调换补偿金额包括:被征收房屋合法房地产评估金额、附属建筑评估金额、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评估金额、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奖励、其他补偿等。

七、补偿标准

(一)补偿标准:

1、对被征收房屋房地产价值、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等,由本征收区域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搬迁补偿费:按照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给予补偿。每户完全产权房屋搬迁费少于600元的,补助到600元。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

3、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米16元补偿;每月每户完全产权房屋少于800元的,补助到800元。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按36个月计算。

4、其它补偿:空调移装费300元/台、电话及网络移装费共100元/套、电热水器移装费200元/台、太阳能移装费200元/台。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

经济树木:盛果500元/棵,初果150元/棵(不分品种);

杂树:直径≥15cm,100元/棵;直径< 15cm,50元/棵。

不在此列的其它补偿,由本区域征收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5、采暖费补助:楼房按照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加封闭半阳台面积)、平房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3.58元补助。

6、住宅已改为经营用房经营损失补偿费:2011年10月17日前被征收房屋为住宅已改为经营住房,且房屋征收时正在经营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有连续纳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的合法建筑,对从事经营部分给予400元/?的补偿,被征收人应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合法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15%的货币补贴。

(二)产权调换房屋标准:

1、产权调换房屋为本征收区域内高层住宅楼(位置、户型、楼层价格见附表)。

2、被征收人自行安排过渡,由区征收办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3、经评估机构评估,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平均价格约为5980元/?(结算时按选定的楼层安置价格进行结算)。

4、产权调换房屋交房标准:全现浇剪力墙结构,建筑层高2.9m,外墙保温,抗裂砂浆刷外墙涂料;内墙、地面水泥砂浆麻面,卫生间地面防水处理;顶棚刮水泥腻子;外楼宇门,品牌入户防盗门,品牌电梯;电梯厅和楼梯间铺地面砖;外窗为断桥铝合金,优质中空玻璃;地面采暖,分户计量;卫生间、厨房预留给排水接口;水、电、暖、天然气入户(一户一表);电话、宽带、有线电视预留接口(被征收人承担开通费用)。

八、签约办法及时间

本区域实施预征收,预签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期限为15天(前10天为奖励期、后5天为签约期)(具体时间另行通知)。预签期限内,预签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比例达到98%,区征收办报请新华区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预签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预签协议比例达不到98%,征收工作停止。

被征收人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的同时,需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证、土地使用证等原件或单位出具的票据、协议、证明等相关资料原件交区征收办收存,预签征收补偿协议不能生效,区征收办将上述证件退还给被征收人。

正式评估报告与预征收评估报告价格出现差异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补偿。

被征收人按预签征收补偿协议顺序号优先预选产权调换房屋,办理预选房卡。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持预选房卡办理购房卡。

九、奖励

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奖励如下:

1、可参与产权调换的相关奖励:

(1)给予被征收合法房地产评估价值5%的奖励。

(2)被征收人(完全产权)选择产权调换,可按安置价享受超出征收补偿金额所置换面积20(含)?;因不可分割原因,只允许按安置价每平方米增加2000元的价格,再选购10(含)?。

(3)按份持有产权(一房多证)房屋,共同享受20(含)?安置价,如达不到最小户型面积的,可按安置价每平方米增加2000元的价格购买至最小户型安置房。

2、不可参与产权调换的相关奖励:

被征收户在前10天奖励期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楼房户按照合法建筑面积、平房户(自建二楼视为平房户)按照合法占地面积每平米奖励150元。本征收项目按照房屋位置划定32个征收片区,在前10天奖励期内片区签约率达到100%以上,该片区被征收楼房户按照合法建筑面积、平房户(自建二楼视为平房户)按照合法占地面积每平米奖励150元。在签约期内本项目区域签约率达到98%,且全部按照指挥部规定时间交钥匙、选房、结算的,本项目区域内楼房按照合法建筑面积、平房户(自建二楼视为平房户)按照合法占地面积每平米再奖励200元。

以上不可产权调换的奖励待预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且被征收人办理完交验房手续后,由区征收办一次性货币结算。

十、结算方式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按照指挥部安排搬家交钥匙的,经指挥部验收后,统一由区征收办一次性付清征收补偿款。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如期交验房屋,区征收办计算被征收人所选产权调换房屋金额,按以下方式进行结算:

1、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超出被征收人所选产权调换房屋金额,超出部分由区征收办一次性结清;

2、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全部进行产权调换后,被征收人置换面积超出补偿金额应置换面积部分,按照相关规定价格待交房时一次性结算;征收补偿金额少于产权调换房屋金额部分,待产权调换房屋达到预售许可条件后,被征收人与竞得本区域土地房地产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结清。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最终以不动产登记部门实测面积为准。

(三)结算后,区征收办为被征收人办理购房卡。待产权调换房屋达到预售许可条件后,被征收人持购房卡与本区域土地竞得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十一、房屋拆除

对已经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由征收部门确定的房屋拆除公司负责拆除,被征收人不得私自拆除房屋或附属设施,否则,在补偿款中予以扣除。

十二、其它规定

(一)征收决定下达后,被征收人与区征收办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征收办报请新华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和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新华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被征收人与区征收办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不搬家的,依法强制拆除。

(三)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相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十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9日

沧州市新华区白酒厂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西片区)

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实施“东扩南进”战略,完善城市功能配套。加快旧城区改造进程,不断提升居民生活环境,按照沧州市2018年棚户区改造计划,启动实施白酒厂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西片区)。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房屋征收相关法律法规和补偿补助标准,制定本区域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主体

经沧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为白酒厂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主体,沧州市新华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征收范围

白酒厂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西片区)拟征收范围为南至现解放路、北至刘表庄村南自然路、东至长芦大道(不含东郊变电站)、西至海丰大道(含海丰大道西侧至国富物流部分建筑),

上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签约期限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后确定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期限,征收补偿协议的时间由征收指挥部确定。

四、非住宅房屋的认定

(一)已登记非住宅房屋的认定

已登记的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区征收办提出认定申请,由区征收办报请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

(二)未登记非住宅房屋的认定

未经登记的建筑和占地,由区征收办报请新华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五、评估机构的选定

按照《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和本项目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由白酒厂区域被征收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评估机构。

六、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

(一)补偿方式

本区域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原则为货币补偿。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办理完交验房手续的同时,由区征收办一次性结清征收补偿款,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证、不动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原件交房屋征收部门收回。补偿协议签订之日前发生的水、电、暖、有线电视及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结清。

(二)补偿金额

非住宅房屋补偿总金额包括:房地产评估补偿金额、装修及附属物评估补偿金额、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及其它补偿、奖励等。

(三)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土地、装修及附属物价值、停产停业损失、有关机器设备搬迁费用由本区域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办公用房搬迁费参照居民住宅的搬迁标准,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给予补偿。搬迁费按一次计算。

(3)临时安置补偿费:有效证件证载用途为商业门市的房屋,按证载建筑面积每月45元/?补偿;证载用途为办公用房的房屋,按证载建筑面积每月35元/?补偿;其它类房屋及认定合法房屋参照住宅标准,按有效证件证载建筑面积每月16元/?或按证载土地面积每月14元/?补偿,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4)其它补偿:空调移装费300元/台、电话及网络移装费100元/套、电热水器移装费200元/台、太阳能移装费200元/台。经济树木:盛果500元/棵,初果150元/棵(不分品种);杂树:直径≥15cm,100元/棵;直径< 15cm,50元/棵。

不在此列的其它补偿,由本区域被征收人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七、奖励和补助

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给予以下奖励和补助:

1、给予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5%的奖励。

2、按合法土地面积给予工业用地的企业300元/?自行安置补助。

八、结算方式

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由区征收办一次性给予结算。

九、房屋拆除

对已经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由征收部门确定的房屋拆除公司负责拆除,被征收人不得私自拆除房屋或附属设施,否则,在补偿款中予以扣除。

十、征收合法生产经营者租赁的房屋,按《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执行。

十一、对不配合征收工作,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对院内搭建、扩建、临建等违法建筑依法予以先行拆除。

十二、相关规定

(一)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新华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和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新华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被征收人与区征收办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不搬家的,依法强制拆除。

十三、本方案由新华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