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通常是指住房公积金,有时也指公司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那么很多枣庄的小伙伴都不知道枣庄的公积金缴费基数是多少?枣庄公积金缴纳比例和标准是如何规定的,本文小编整理了一些关于枣庄公积金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对你有帮助。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及枣庄市统计局2017年统计年报公布的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枣庄中心出台了2018年度“控高保低”缴存标准。
2018年度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月工资基数调整为14588元/月,比上年增加1140元/月;最低月工资基数调整:市中区、滕州市为1730元/月,薛城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为1550元/月,分别比上年增加90元/月、80元/月。
2018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额调整为3501.12元/月,比上年增加273.12元/月;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额调整:市中区、滕州市为173元/月;薛城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为155元/月,分别比上年增加9元/月、8元/月。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执行市2018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控高保低”缴存标准,重新核定本部门、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缴存
比例和月缴存额,及时办理基数变更手续,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结:该条例第25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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