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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公积金缴费基数比例和最新个人单位缴纳标准

更新时间:2023-06-07 18:34:52 来源:高考知识网 www.xjdkctz.com

公积金,通常是指住房公积金,有时也指公司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那么很多泰州的小伙伴都不知道泰州的公积金缴费基数是多少?泰州公积金缴纳比例和标准是如何规定的,本文小编整理了一些关于泰州公积金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泰州公积金缴费比例和基数相关规定

泰州市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自2018年7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内容 

(一)2018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为12%;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在国家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确定,同一单位必须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二)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口径: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在职职工,按职工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包含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及按国家、省、市政府规定发放经人社、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项目,不包含住房提租补贴;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按职工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包含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和生活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及按国家、省、市政府规定发放经人社、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项目,不包含住房提租补贴;企业及其他单位职工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

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的上、下限与2017年度保持不变,上限为18000元,下限市区为2328元,靖江、泰兴、兴化为2299元。新的缴存基数一经确定,在一个缴存年度内不再调整。

(三)2018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后第二个月的工资收入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2018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当月发放的工资收入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四)单位应按月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受托银行,由受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调整程序  

(一)各单位经办人员携带优盘、提供单位账号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拷贝基数调整表。

(二)按照设定的格式录入,为保证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姓名和身份证信息的准确性,切实维护缴存职工的利益,请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认真核对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等信息,如有错误,由单位出具证明(格式可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更正。

(三)审核时需携带2017年度12月份单位劳动工资报表、填报好的电子文档(用A4纸打印三份)和核定汇总表。

四、各市(区)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参照执行。

二、泰州公积金有什么作用及如何提取

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温馨提示:

1、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2、符合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规定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其配偶或者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可同时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注: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尚未清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提取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出具的《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3、职工除提供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要根据不同提取情形提供如下证明材料及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泰州非房屋类公积金贷款材料

温馨提示:

1、职工夫妻一方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和配偶的身份证以及配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3、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代理人须办理代领手续。

提取流程

1、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后开具《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书》;

2、职工持《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书》、居民身份证以及相关证件原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3、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结;需要核实的,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4、职工持审批后的《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书》、居民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银行办理取现或转账手续。

温馨提示:

1、办理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的不需要到单位开具《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书》。

2、已注销单位职工无法到单位开具《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书》的,凭单位注销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开具《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书》。

提取额度

部分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其配偶以及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一次性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其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应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余额。

3、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总额合计不得超过按规定比例计算应由住房公积金支付的房租,其计算公式为:

4、提取额 =(月房租金 ? 月家庭收入×10%)×交付房租月数。

全额提取

符合离休、退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规定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温馨提示:

1、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连续两年以上未重新就业,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的,可以凭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书、居民身份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2、调整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扣划办法,按照提取还贷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含新职工住房补贴)进行每月扣划。

提取时间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在其合法资料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超过期限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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